为降低东北粮食外运成本,并鼓励海运分流,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0月10日起,适当调整经山海关入关铁路运输粮食铁路建设基金核收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东北地区经山海关入关铁路运输粮食收取的铁路建设基金,改为统一按每吨18元的标准核收,收取范围不变。
二、除对经山海关入关铁路运输的粮食收取铁路建设基金外,继续对粮食、棉花、农用化肥等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以上,请你部组织落实,并继续加强对东北地区粮食外运运力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发改委关于粮食等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7-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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