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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粮食预购定金发放方式的探索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06-13  
     粮食预购定金,是粮食收购企业在春耕备耕时,按粮食收购数量和规定的比例及价格,预付给售粮农户的定金,是一种惠农方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经济环境,特别是金融环境得到不断改善,粮食预购定金仍然存在。本文就如何改变粮食预购定金发放方式,并结合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006年收购早稻对预购定金的处理方式,进行探讨,期望这一方式的改变能得到认可和推广。

    一、粮食预购定金的起源和变革

    粮食预购定金起源于粮食统购统销后的1956年。当时国家为了掌握粮棉油等重要农副产品的货源,以满足市场、生产和外贸的需要;支持发展粮食生产,保证粮农投入,由银行对粮食商业企业发放无息或低息贷款,再由粮食商业企业根据统购计划数量的-定比例及价格,预付给粮食生产者一部分定金。1985年,国家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后改为国家定购),1986年国家为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实行粮食定购“三挂钩”的办法,即按粮食定购任务平价供应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以调动农民种粮、售粮的积极性。1993年,在全国范围内放开粮食经营,粮食预购定金的办法也随之取消。2005年,我省为贯彻省委1号文件,做好“三农”工作,省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联合下文,开展订单粮食预购定金发放试点工作,其目的是为切实解决种粮大户生产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进一步调动种粮大户的生产积极性,稳定储备粮轮换粮源。可见,粮食预购定金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

    二、发放粮食预购定金的困惑

    粮食预购定金在粮食统购统销、合同定购、国家定购期间,均存在一小部分“收不回”的现象,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从我省近年开展订单粮食预购定金发放试点的具体执行条件分析,一是订单粮食预购定金的发放对象为有一定种植规模、信用良好,且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订单粮食合同的种粮大户,其中的“信用良好”程度很难确定;二是预购定金由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出申请,种粮大户申请预购定金必须由村级经济组织或企业提供担保,其中的“担保”单位很难找到;三是为种粮大户提供担保的村级经济组织或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对担保事项承担经济责任,其中的“能够对担保事项承担经济责任”很难判明。作为发放粮食预购定金的主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去做金融部门应做的信用调查、追究担保责任等事项,本身就存在跨职能的风险,最后的损失还是国家的。

    三、改变粮食预购定金的发放方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经济环境得到不断改善。各级政府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加强了各种扶农政策的力度。特别是对农业生产的前期投入资金,各金融部门降低了发放贷款的门槛,如果需要,农业生产者基本上都能从金融部门取得相应的贷款资金,粮食生产者更在其中。根据这些实际和粮食预购定金的实质,2006年,我们在充分讨论、酝酿、论证的基础上,认为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已没有必要,确定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和粮食预购定金贴息两种方式并行,由种粮大户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按照我省《关于开展订单粮食预购定金发放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规定了2006年早稻收购粮食预购定金贴息的相关条件是:

    1、明确享受粮食预购定金贴息的对象

    享受粮食预购定金贴息的对象为种植早稻达到20亩及以上、且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约订单粮食合同达到5000公斤以上的种粮大户。

    2、设定享受粮食预购定金贴息的前提

    符合享受粮食预购定金贴息的对象,必须在早稻生产期间已经向有关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需支付利息。

    3、粮食预购定金贴息的认定和发放

    粮食预购定金贴息,其本金按订单粮食实际收购数量和我区确定的早稻收购最低价格总价款的30%认定;贷款利率按农发行规定的半年期利率认定;贷款期间按不大于90天认定。

    粮食预购定金贴息的额度,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种粮大户提供的有效依据计算,并提出初审意见,经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放给种粮大户。

    四、改变粮食预购定金发放方式后的社会效果

    从我区2006年收购早稻,给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贴息的情况看,凡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且已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均能享受到贴息的优惠。其社会效果与发放粮食预购定金基本相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则可规避跨职能的风险,又可避免种粮大户订单粮食合同多而实际售粮少、以及不履行合同而使粮食预购定金到期收不回来的风险。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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