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一问题,现有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没有具体处置规定。似乎不好说收储企业“未按计划出库”,更说不上“违反交易规则进行非法交易”。组织拍卖工作的粮食批发市场无能为力,监督收储的中储粮地方管理公司和直属库也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显然,从国家决定拍卖到用粮企业参与竞买,再到中标企业真正货到手中,尚未建立一条首尾贯通的通惕渠道。怎样才能使托市粮“调得出、卖得成”。
首先,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地方粮食部门的作用。中储粮直储库和代储库存储的托市粮,其调出和销售具备比较有效的制约手段。相比之下,地方收储库(点)的托市粮食调出和销售难度要大—些。解决这类问题,只有让地方政府和各级粮食部门承担更多的责任,为切实执行《办法》制定出更为具体、更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加大管理力度,遇有逾越,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取消收储资格。
其次,粮食部门积极配合工商部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打破某些单位对临时存储粮物流业务的“垄断”。这种“垄斯”,很可能与历史上各种遗留问题联系在一起,须由政府出面妥善解决,不要让其阻碍托市粮的出库和运输,妨碍国家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落实;应当在这些地方的粮食物流中引入竞争机制,反对粮食运输中的“把头”乃至“霸王”行为。
第三,要在粮食收储行业中逐步建立健全诚信制度。把代储库、承储库执行合同的表现纳入信用记录。对某些粮食库(点)无理阻挠托市粮食销售出库的行为,除给予必要处罚外,还要作为今后能否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依据。
(李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