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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12-13  
     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十多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验的不断积累,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条件已日渐成熟,粮食流通管理开始步人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两种有效手段规范粮食流通中的各种关系,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目前国民经济运行的市场经济基础环境仍不成熟的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仍然是强大的,更是必不可少的。

    一、政府对粮食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一)粮食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全面形成,但粮食市场主渠道不可或缺

    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在充分竞争领域内进一步提高了非公经济的比重,各种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所有制企业共同角逐粮食市场,形成了粮食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由于粮食经营技术含量较低,资本经营要求较少,盈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性,民营资本更愿意向粮食行业集聚,在国家政策引导下非公经济能够快速发展。粮食经营主体多元化会使粮食市场空前活跃起来,但粮食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不等于不需要或取消”市场主渠道”,市场主渠道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载体,其地位和作用更多地依赖于国有粮食企业较强的综合经营实力来确保。去年我国部分行业投资过热,经济结构出现失衡,中央政府运用土地、信贷等多种有效手段适时适度予以干预,取得了明显成效,这充分说明市场的作用是有限的,政府宏观调控是必需的,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刻,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整体不高,政府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日益凸现出来。

    (二)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应均衡决定,但政府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目的之一就是要发挥市场引导粮食价格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善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将过去政府对粮食价格”一揽子”单一行政调控模式改变为政府和市场相结合有侧重点的混合调控模式,有助于节约宏观调控的成本,有助于培育市场对粮食价格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粮食价格相对稳定要靠粮食生产数量的基本稳定,粮食生产数量基本稳定要靠农田耕地和种粮农民积极性作保证,种粮农民的积极性要靠经济利益来引导。目前大众粮食品种如小麦、玉米等品种生产和库存较为宽裕,可以由市场供求关系自主调节;对部分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通过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的中央财政补贴机制来保障。确保粮食总量的基本平衡,就是要把国家确立的13个粮食主产区种粮比较优势的潜能发挥出来,从而提高粮食总体产量水平,增加农民收入。

    (三)粮食经营资质条件限制性规定,有助于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和确保消费者食品源头安全

    十多年以购销市场化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尽管为消费者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消费者食品消费不安全的痛苦指数也在不断上升,以至于发出“有什么东西还能吃”的感慨,食品消费不安全大大降低了居民生活质量指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通过粮食流通法规方式设置必要的经营资质条件,特别是粮油仓储设施和质量检化验条件,有利于提高工商、质检、税务和卫生等部门监管质量和效率,从食品源头堵住制假造假的经营行为,在更大程度上遏制有毒商品滋生和蔓延势头。

    (四)确保稳定粮食市场最低库存量的规定,只能落实到国有粮食企业

    企业以市场为导向有权决定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经营活动,以依法依规追求利益最大化为财务目标。特别是在库存营销上企业通过对市场判断有权在粮食库存上追求“零库存”,以节约利息支出,确保粮食品质,从而提高粮食销售价格。《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国家对库存量的规定性义务试图从通过粮食流通确保粮食安全。这种库存量规定性义务是对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企业商业伦理提出的新挑战。粮食经营动态性变化加剧了粮食库存量的监管难度,加上经济利益原始驱动、信息不对称和监管成本制约等综合因素,这项义务只能落实到国有粮食企业,只有国有粮食企业的库存数量是真实可靠的。市场主渠道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效益较好和经营管理规范的国有粮食企业承担,是企业履行对国家的法定义务。

    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市场稳定的措施建议

    第一,积极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促进粮食产需基本平衡

    1、坚持“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是关键。为了保证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增产和粮食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于1995年实施了“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明确了地方政府在粮食总量平衡中的责任,这一点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的粮食安全负总责,在本地区内,要根据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等因素进行农业生产布局的划分,进行农业生产地域的分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建立和稳定商品粮基地。作为一个地方的行政首长,保证本地区广大人民群众有粮可用,有饭可吃,这是考察其政绩的最基本的条件。

    2、粮食产区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推进改革和加强调控两方面都粮食产区肩负着重要的责任,有关省、区、市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负起责任,给省、区、市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积极推进改革,切实做好粮食流通管理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3、增加国内供给,提高自给水平。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是增加国内供给,提高自给水平,努力做到当年粮食产需基本平衡。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进一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

    4、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各级性的作用。贯彻落实好对种粮农民实行直补、良种补贴、减免农业税等政策措施,调动主产区和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切实保护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对农民直接补贴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要真正落实到种粮农民的手中,真正起到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各级性的作

    第二,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调节体系,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1、加强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手段,完善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一是对储备粮实行电脑化管理,财政、农发行、粮食等部门实行电脑联网,及时掌握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二是储备粮的采购、陈化粮的销售实行公开招标,降低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三是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加强粮食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后,各级储备粮将成为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最重要手段。

    2、继续完善粮食储备调节体系。为充分发挥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要继续完善粮食储备调节体系。一是要适当充实中央储备粮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二是各地也要按”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充实地方储备粮,增强地方政府的调控物质基础。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确保各级储备粮在调控需要时调得动、调得出、用得上。

      3、建立粮食储备体系,提高应急能力。粮食储备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掌握的后备物资力量,是粮食商品流通宏观调控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关键时刻,要依靠粮食储备来平抑市价,满足供应。当前,在我国,中央储备粮体系已相对比较完善,而地方,特别是农村储备粮体系的建立尚未完全到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抓紧时机,根据国家和本区域内粮食总体流通规模,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仓储设施,建立地方和农村粮食储备,形成中央、地方和农村三个层次的储备体系,以满足紧急情况下粮食供应的需要。

    第三,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灵活运用进出口手段,为调节国内粮食市场服务粮食进出口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按照”立足国内,进出口适当调剂余缺”的原则,灵活运用国际市场调剂国内粮食品种和余缺,为实现国内粮食总量平衡服务。

    1、要进一步放开粮食市场,特别是放开主产区粮食收购市场。在主产区要坚持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主产区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使国家既可掌握粮源,又保护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这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粮食部门要在积极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同时,还要探索粮食部门收购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在当前粮食生产出现结构性相对过剩,消费者对粮食需求多样化的情况下,要坚持贯彻优质优价的政策,遵从粮食生产和消费的客观规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灵活多样的收购方式,为粮食安全创造良好的环境。

    2、要在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方面下更大工夫:一是要健全粮食市场体系。要进一步发展粮食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稳步发展粮食的期货市场,鼓励粮食经营者进场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透明度,提高交易效率。大力发展粮食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许诺工,推进散粮运输方式的变革。二是要规范代流通方式,推进散粮运输方式的变革。三是要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机制必须在一定的法律远东下运行。我们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欢迎有资金实力的、具备一定条件的非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参与粮食收购、销售和经营。但同时又要设定进入市场的标准和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粮食是特殊商品,取得粮食经营资格,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最低库存、最高库存义务,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数据和情况的义务,服从政府宏观调控的义务等。

    3、要适应入世形势,完善粮食调节体系。中国加入WTO后,国内粮食市场闭关自守的情况已经难以维持,因此,我们要在立足国内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方面的资源来实现粮食安全。粮食自由贸易不能改变我国粮食以国内供给为主的基本特征,“立足国内”是不能动摇的,但要把粮食供求均衡问题与粮食国际贸易不断扩大和深化的趋势结合起来,以拓展粮食安全的空间。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将成为国际粮食市场的一个稳定的大买主。对此,要加强对粮食进口风险的监控。

    第四,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积极主动掌握粮源

     粮食市场放开后,大量非国有粮食企业进入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发展。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主要渠道作用,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在企业改革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必要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国有粮食流通企业改革,要区别情况,决不能一卖了之。一些骨干企业,重要的粮食仓储、转动设施,还要控制在国有企业手中。国家要重点扶持、培育几个产销结合、贸工农一体化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地方政府也要注意培育几个大的粮食企业,使其能够承担起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意图的责任。

    2、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着重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仓储设施、经营经验、购销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要按照”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的要求组建新型国有粮食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同时要继续在粮食储备、退耕还林、军粮供应、救灾粮的供应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在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主要体现是: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市场供求上起稳定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国家宏观调控上起载体作用等方面。

    为更好地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一是要形成发挥主渠道作用的企业组织形式,优化布局结构。对于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逐步在全国形成若于个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二是要增强企业实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后,多元化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将会十分激烈,特别是在粮源紧张、粮价上涨的情况下,各类市场主体都会主动收购争取粮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向”两头”延伸,发展产业化经营和订单农业,提高服务水平等途径,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三是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不允许逆向操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政府对粮食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对于政府委托的任务,必须按要求贯彻落实。

     第五,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工作,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及应急机制,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要密切关注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对可能引起粮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早作准备,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此外,要进一步推动产销协作,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粮食市场体系;拓展统计范围,逐步掌握社会粮食流通情况,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统计制度。要适应粮食市场放开后的新形势,建立起能够覆盖全社会的粮食统计报告制度,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重要依据。普遍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按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真实反映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库存情况,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保障粮食统计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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