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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可行性研究(1)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7-19  
     2004年,全国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粮食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表明我国粮食流通在走向法制化管理的道路上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粮食市场化的实施和法制化的进展,进—步表明中国粮食经济在向国际接轨的同时,更加注重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自身的安全。这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利益。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粮食经济的法制化要求也会变得更加迫切。在这样的形势下,单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几部行政法规,以及没突出粮食专业哇的《农业法》,显然难以很好地担当起确保未来粮食安全的重任。因此,制定一部以规范粮食经济行为,维护粮食供求平衡为主要目的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暂名),已成为我们立法的重要目标选择。为此,我们根据粮食工作的实践和自身对经济法律、法规的理解,粗线条地对制定《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提出可行性分析。

    一、制定《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必要性

    (一)粮食供给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制定《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必要性

    在中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事实。粮食稳,天下定;手中有粮,心中不慌。这虽是古训,但极具现实意义。历史上,因缺粮引发的社会动荡数不胜数。而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其背后就是因为有稳定的粮食供给作支撑。在中国粮食供给处于历史最好时期的同时,带来的是中国经济发展处于历史最好的时期。粮食与经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中,经济的发展是以粮食的发展为前提的,粮食的发展必然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最基础、最充分的条件。由于这样的关系,粮食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特殊性再次得到了确认。因此,我国经济今后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首先是要让粮食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是由一个人口大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但是,粮食是个弱质产业,粮食生产、流通经常要受到自然的、人为的等多种因素影响。尤其是人为造成的原因,如耕地资源减少、粮食生产成本增加、科技投入不足、粮食流通受阻等,如果处置不当,粮食就要出问题,这将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因此,迫切需要用法律的形式来保障粮食的正常生产和流通。制定《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就是要把粮食生产、流通从过去的由政策、一般行政法规的推动,上升到由法律保障的高度,用法律来调整粮食经济行为,调整粮食经济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它的意义在于让粮食能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实现正常的生产与流通。即通过法律保障措施,减少人为消极因素对粮食生产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降低粮食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程度,充分发挥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粮食供求平衡。

       (二)、粮食生产经历大起大落的历史过程,决定了制定《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食反复出现重大的波动,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1982年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民种粮积极性普遍高涨,粮食生产连年丰收o

    1985年,国家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后,粮食生产连续4年徘徊不前。198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粮食连续3年增产。1993年,国家放开粮价,引发粮价大幅上扬。1994年,国家又明确,粮食价格由国家根据粮食市场的供求状况确定。1995年全国打粮食翻身仗后,粮食又连续3年大丰收。1998年以后,我国粮食第一次由紧张平衡转向结构性过剩。

    1999年,我国粮食又开始进入连续滑坡。2003后,我国粮价又大幅上涨。2004年,我国粮食生产又一次呈现恢复性增长。在这20多年中,农民卖粮难与国有粮食企业收粮难、农民种粮低收益与居民消费高成本、粮价低迷与国有粮食企业/顷价销售难、鼓励多种粮食与鼓励调整农业经济结构等一系列矛盾,或是相伴相生,或是此消彼长。粮食经历这么多、这么大的反复波动,堪称中国经济的一大奇观。究其原因,主要是粮食政策缺乏稳定性,行政干预畸轻畸重,偏重政治目标忽视经济规律。而最根本的是粮食管理缺乏法度,缺乏科学管理的长效之法。尽管我们的粮食管理体制已经有了许多创新,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行政管理为主,出台的是行政陛法规,没有正式纳入人大立法范围。制定《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就是要使粮食管理在人大立法的法律框架内行事,并接受法律的监督。无论是政府出台粮食政策,还是企业、个人实施粮食经济行为,他首先必须考虑的是其作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它的意义在于避免以往粮食管理中出现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端,解决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极端化倾向,借用法律的机制,较好地防止粮食大起大落,促进依法管粮和粮食依法行政。

    (三)、粮食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决定了制定《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必要性

    全国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实施,不仅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向纵深推进,而且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国际上再次得到了提升。这是国内外普遍认同的一个事实。从实际意义上讲,实施粮食购销市场化,使中国国内的粮食市场与国际粮食市场走得更加接近了。随着粮食贸易自由度的增加,中国参与国际粮食贸易的机会也将大大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中国与国际间发生的粮食贸易摩擦,其它如政治摩擦等原因发生的纠纷也会增加。粮食贸易发生摩擦、纠纷,本可以完全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进行处理。但世贸组织有着复杂的办事程序,需要时间和耐心。而粮食对于中国来说,有其特殊意义,也有其特殊利益。如果中国粮食需求突破了对国际粮食市场依赖的警戒程度,那么发生了摩擦、纠纷后,再按照世贸组织的办事程序去解决争端,恐十白已经是于事无补,最起码是成效低微或是成本高昂。因为10多亿人是等不起这么多时间的。所以,我们应从主动应对国际粮食市场风险的要求出发,制定一部能够维护本国粮食安全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并不是要去破坏世贸组织的规则,而是要从保护本国粮食生产能力,加强本国粮食安全的角度,按照预先设定的原则,去有效防止参与国际粮食市场带来的风险,把粮食贸易降为—般摩擦,而不是生死攸关的大事。而且,为了解决一般性粮食贸易争端,也要从维护本国利益的角度,在不破坏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提出切合中国国情的解决争端的预先设定原则和方法。这种为避免市场风险、解决贸易争端所需的规则和程序,都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它的意义在于规避市场风险的针对性和解决争端的可操作性,能够为中国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筑起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决定了制定《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了经济立法。特别是在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以后,经济立法速度日益加快,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完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这是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但就总体而言,中国的法制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法律体系还不十分完备,表现为总框架比较明晰,实体法相对缺位。在经济法律的制定上,也表现出不平衡。譬如说,与粮食、石油同列为3大资源的淡水,全国人大已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水法》的主要依据,一是水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二是中国淡水资源的严重不足与严重浪费,需要用法律的形式进行保护和调整。又譬如《烟草法》的制定,它所凭借的主要依据就是:烟草是国家重要的经济产业,是国家重要的税收来源,国家有必要把它管住管好,这是其一。还有一个就是:烟草中的有害物质对人体有一定的伤害,从保障烟民和公民,尤其是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国家更有责任把它管往管好。而粮食是人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任何人都离不开它。它和烟草—样,都具有特殊商品的属性,但客观地说,粮食的特殊性比烟草来得更特殊,它的重要性比烟草更甚。在这样的比较中,粮食立法显得更加重要。然而,粮食立法,人们已经呼唤了多年,但至今仍没有多大的结果。究其原因,除了粮食经济自身发展不稳定的因素之外,立法机构对粮食立法重要性的认知度还没有达到充分的程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不断完备,粮食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形势下,制定《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也必须提到议事日程。它的意义在于使我们的经济立法的思路更趋清晰,广度得到拓展,结构更趋平衡。

    [来源:《浙江粮食经济》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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