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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对使用粮食流转贷款做出规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5-12  
     夏日临近,为做好今年夏粮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更好地解决农民卖粮问题,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农发行可给予粮食流转收购贷款支持。为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使用流转收购贷款,农发行总行近日下发了《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流转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这类贷款的条件、用途和额度等做出明确规定。

    具体贷款条件是:对于已经取得农发行贷款,并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直接确定其收购贷款资格,并按粮食流转贷款办法规定的条件办理收购贷款;对于新开户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按照收购贷款资格认定要求和粮食流转贷款办法规定认定收购贷款资格,办理收购贷款。贷款用途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申请的粮食流转贷款,只能用于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购买其他原材料、辅助材料及加工转化过程所必需的其他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可以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粮食加工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解决。对不具备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短期贷款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流转贷款时,要求必须具有配套资金用于解决生产所必须的其他流动资金需求。《通知》规定:凡申请流转贷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地市级分行在收购旺季到来前,要对其核定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根据企业最近二、三年同种粮食同一收购季节的收购量、当前的市场价和企业销售合同及经营发展情况确定。对符合公开授信条件的,要及时核定公开授信额度。对所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季节性收购资金需要的,可按规定条件及时追加特别授信额度。

    为防范风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流转收购贷款发放后,各级行要加强贷后监管。一是实行信贷台账管理。对贷款发放、粮食购销存、产成品销售、销售货款回笼、贷款收回等要及时进行监测和反映。在粮食加工出库时,对于以粮食初加工为主的,不做出库处理,待成品粮出库销售时,根据出库成品粮的数量折成原粮的数量登记销售数量。对于以粮食深加工为主的,在出库加工时,按粮食销售登记台账,待终端产品销售货款回笼后及时收回贷款。二是加强实物检查。对企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副产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贷款的物质保证情况。三是监督企业财务活动。定期核查企业销售收入、应收账款、现金收支等财务指标和现金流变化情况,监测企业新增长期投资、或有负债的增减,及时掌握销售货款回笼等情况,并督促企业及时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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