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执行时间应具有灵活性。一般情况下,小麦最低价收购政策的执行时间最有可能定在6月至8月这一传统的收购旺季期间,政策实施效果比较明显。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以前传统的小麦集中上市现象已经被农民常年、常时售粮行为所代替,小麦旺季收购特征大大削弱,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政策作用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小麦最低价收购政策在执行时间上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应特别局限于今年某一时段。
2、政策本身应具有操作适应性。一是在收购数量上应以敞开收购为原则,充分满足农民可能的售粮需求。二是指定的收购企业在地理布局上应具有合理性,各地应以方便农民售粮为原则,因地制宜地确定小麦收购企业的数量和布局。三是在收购资金应给予充分的配套措施保障。四是除了收购环节外,在销售、储存等方面也应给予必要的说明。
3、政策作用对象应具有指向性。实施小麦最低价收购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促进粮食流通的有序发展。从这一意义来讲,农民是该政策的主要受益对象之一,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农民的粮食种植具有较大的分散性,且生产规模和产量普遍较小,尤其对于部分农户来讲,小麦最低价收购政策执行带来的增收幅度可能并不十分明显,但是从总体来测算,农民的增收效果还是相当大的。因此,如何使广大农民都能享受到政策带来的惠泽,应该在制定政策时给予充分的考虑和措施支持。
4、政策实施载体应具有规范性。由于粮食购销市场已经全面放开,广大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也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为了切实保证政策落到实处,在确定政策实施载体时,也就是执行最低价收购政策的粮食企业时,应规范其收购行为和服务措施,明确基本要求和标准,促使其自觉、积极地做好政策性小麦收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