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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启示(下)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11-07  
     欧盟主要国家发展农业和应对改革的措施

    为执行与应对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欧盟各成员国均根据本国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加大发展农业的力度,按照共同农业政策要求,调整农业结构,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和振兴农业。

    1、法国的农业改革措施:法国是欧盟成员国中重要的农业大国,一向是共同农业政策的受益国,其所得到的农业补贴占欧盟农业补贴总额的1/4。因此,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对法国农业的影响也最大。在共同农业政策的框架下,法国主要采取如下措施发展本国农业:首先,法国政府自1962年以来,先后制定了两个《农业指导法》。主要强调农业生产要兼顾经济、环保和社会效益,强调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2000年制定的《2000—2006年全国农村发展计划》进一步强调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同时还规定政府和农业经营者签订《国土经营契约》以落实农业政策。其次,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农民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多功能农业,其中心是改善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开拓无公害农业;通过农业经营多样化以满足市场需求,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对自然环境恶劣的地区,建立专项补贴制度;重视生态资源的保护等。第三、法国政府为了加速发展生态农业,1957年就专门制定了《生态农业发展计划》,大幅度增加对生态农业生产和经营的投资,并将对开发者的年度补贴增加4倍;同时确定了到2005年,生态农业的种植面积要达到100万公顷的目标,争取每年转产2000至3000农户,耕地面积限额也由每户25公顷放宽到40公顷。第四、为应对共同农业政策关于农业补贴不断上升的压力,采取措施帮助农业生产者调整生产结构,改善农民的实际收入状况。通过各种农业合作社把分散经营的中小农户(中小农场)同现代化的大型工商企业相结合,组建农工商联合体,在农业技术、经营管理上帮扶农户扩大农业生产。第五、法政府为保证其农业食品在欧盟内部和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在农业改革法案中,强调加强对农业的质量认证制度,以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第六、重视对青年农民的技术培训,对志在农村创业的青年人,在经济援助和税收政策上给予较高优惠。

    2、德国的《促进农业投资纲要》:欧盟的两个“发动机”之一的德国,在发展农业生产方面,首先制定了《促进农业投资纲要》,规定任何企业主要从事农业土地经营和生产并达到一定标准者,均可获得相应的补贴和资助,其目的是鼓励多种经营、改善劳动条件,降低成本及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年轻人到农村去从事农业劳动生产,政府给予最高1万欧元的特别优惠贷款;农民直销其农产品或为开展旅游服务的投资也可得到政府相应的资助。2003年德国联邦各州政府向农业提供了77亿欧元的支农援助补贴。德政府的这些兴农措施推动了农业的迅速发展。目前,德国已成为美、法、荷之后的世界第四大农产品出口国。

    3、西班牙鼓励发展生态农业:西班牙政府从1991—1995年曾先后3次根据共同农业政策有关发展生态农业的要求和标准,颁布开发生态农业的具体法令,要求各省市和自治区组建相应的协调和监督机构,按照共同农业政策的标准,指导、推广生态农业,并对农产品质量、加工流程及市场销售进行监督。目前,丹麦和芬兰也都设有这种对生态农业发展进行监督的官方机构。

    4、荷兰重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开发和建设:荷兰的农业部拥有自己独立的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全国的农业生产、农业教育和农业技术等。荷兰的国土二分之一以上低于海平面,又大多是水淤沙土,农业资源贫乏。但如今荷兰已建成为一个农业大国。其创举是著名的拦海工程、人工运河及其“三角洲工程”,整治了全国的水系,根治了水患。据统计,荷兰每年向水利工程的投入达45亿美元。

    5、丹麦的保护耕地、限制占用农田的措施十分严格。丹麦的自然条件并不理想,冬、春季节较长,一年只能耕种一季。农业发展主要依靠集约经营和利用现代化农业科学技术。丹麦发展农业生产措施中比较突出的特点,是想方设法保护耕地。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对农用土地的需求量不断增大,但同时,随着城市的扩展又需要占用农业耕地。从而形成难以解决的矛盾。为此,丹麦政府制定了将全国土地划分为城市和农村两大地区的《区域法》。规定农村地区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造林,禁止在农村地区开发修建住宅区。新建农业用房必须经县级政府批准。如果城市的发展确需利用农村地区的土地,经过法定的审批手续和交纳高额特别税,才能将农村地区的土地转为城市用地。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的意义和启示

    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较多局限性和弊端。欧盟是主权国家的联盟,各国常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待共同农业政策的调整改革,因而在一些具体改革措施方面各方矛盾分歧较大,利益碰撞时有发生。每年用于农业补贴的款额,约占欧盟财政预算总额的60%左右。沉重的财政包袱长期难以解决。共同农业政策所需基金是按成员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分摊,因而常造成成员国间长期不易解决的的利益分配不均的难题。同时,欧盟成员国间的社会、历史、自然、政策取向和经济水平各不相同,差异较大;实施单一的农业政策必将直接涉及各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但从总体上看,各个时期的共同农业政策改革,经过争执和协商,最终均能寻求到各方都可接受的方案。目前,共同农业政策已成为欧盟经济发展中一体化程度最高的重要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为欧盟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一些具体措施和作法,对统筹我国各省区发展农业工作有所启示及有助于扩大思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重点聚焦在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提高产量。后来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出现了农产品大量过剩问题,才调整为从追求产量向提高农产品质量及向生态农业方向转变,其优惠和补贴政策亦随之向农产品与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与营养价值等方面倾斜。2、欧盟成员国把建立和健全农业立法作为政府干预、管理和监督农业经济基础活动的重要手段。例如德国制定有《农业法》、《土地整治法》、《种子法》、《植保和农药法规》;英国有《农业信贷法》、《产农品关税法》等。3、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以增强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4、尊重市场规律,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种植结构,通过价格竞争使农户和消费者均能受益。5、因地制宜地划分农业经济区,各成员国根据各自国家的自然条件、历史传统和国情,保留着具有地区特色的主要农作物。6、提倡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商品化。建立各种农业合作组织,帮助农户改善和强化农产品的加工、销售条件、支持和鼓励农产品出口;通过各种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建立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合理的调节机制,以畅通各国的农村经济与欧盟内部及国际大市场衔接的渠道。此外,有的国家保护农业耕地、严格限制用地的一些作法,对城市发展和支持农业、保护农业也是十分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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