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发挥地方能动性,自主推进农业推广事业
自1948年立法实施农业推广事业50多年来,日本的农业推广事业是基于《农业改良助长法》,由国家和各地政府共同协作,在统一的方针指导下实施的,其行政性、规划性比较明显。近年来,随着地方农业政策的调整,各地农业发展呈多样化趋势。特别是随着“地方分权化”(地方自治)的推进,各地行政自主权逐渐增大。各地政府制定农业推广政策及具体实施方案时,在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的前提下,开始更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更加注重推广项目效益和市场需求,在更大程度上自主确立并实施各项推广计划,以服务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新法中有关推广机构的设置等规定也充分显示出国家鼓励各地自主推进农业推广事业的政策导向。
2、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推广机构
为充分发挥地方自主实施农业推广事业的主动性、能动性,使各地农业推广事业运行更加灵活机动,新法中取消了各地必须设置农业推广中心的规定,但同时规定各地必须设置“普及指导员”,且要为其提供“活动场所”。这项规定为各地依据当地实际,灵活设置相关机构,探索提高农技推广效率的方式方法,促进农业科研、教育与推广有机结合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空间。
最近,有关部门提出了县(都、道、府)行政区域内农业推广机构设置建议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设立统管全县的县级“中央推广中心”,其下再设立“区域推广中心”;二是在县内分几个农业大区,每个大区设立“基干推广中心”,其下设立“区域推广中心”;三是在全县范围内分专业设立“专业推广中心”,比如花卉技术推广中心、环保技术推广中心等,统管全县相关农业推广工作。推广中心的设置与否和设置方式,全国无统一要求,以符合当地实际、有利于推广人员能力充分发挥为基准。目前各地正在制定当地农业相关机构设置方案。据神奈川县有关部门介绍,今年该县所属6个地域推广中心将根据所处地域分别与县农业综合研究所总所及各分所合并,以使科研和推广更紧密结合。随着改革的深入,日本各地农业推广机构设置将更加灵活、更具特色。
3、推进税制改革,保证推广体系改革顺利进行。
充足的经费是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维持农业推广体系正常运行的保障。新旧《农业改良助长法》中均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应)向各都、道、府、县支付协作农业推广事业交付金。即国家将通过有关国税税种征收的财政收入,以“交付金”形式支付给地方,地方以一定比例配套,共同作为地方推广事业经费,维持农业推广体系运行。多年来,日本农业推广事业经费预算稳定在360亿日元左右,约占日本农业相关预算总额的1.4%。近年来,中央与地方支付比例由以前的7:3逐渐降为6:4,部分地区已接近5:5。随着中央支付比例的逐渐减少,加快税制改革,由地方自主实施农业推广事业的呼声越来越高。此前,日本“地方分权改革推进会议”和“经济财政咨询会议”联合提出了“税源移让”方案,即逐步减少国税税种和金额,转而“移让”至地方税,从而增强地方财政实力,推进地方自治。相应地,地方财政支出在农业推广事业经费中所占比例也将进一步增加。部分都、道、府、县的地方官员也联名提出了加快税制改革的议案。据了解,自2006年起,“税源移让”方案将全面实施。“税源移让”是地方在更大程度上自主实施农业推广事业的前提和基础。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日本农业推广事业将更具地方特色。
4、精干人员,提高推广人员素质
日本农业推广体系不但通过资格考试严把进入关,而且还通过有效的在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推广人员业务水平,因此其人员整体素质较高。近年来,随着各地机构改革的推进,日本全国农业推广人员总数持续减少。截至2004年底,全日本共有区域农业改良推广中心447个,专门技术员约600人,改良普及员8765人。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推广人员素质,适应日益多元化的农民需求和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新法取消了“专门技术员”和“改良普及员”的称谓,统一为“普及指导员”。有关部门重新制定了普及指导员资格考试方案,考试难度加大,并明确规定不同学历者要有相应年份的实践工作经验(比如要求硕士毕业生需在有关试验研究、农大或推广单位工作2年以上;大学毕业生需4年以上;已取得改良普及员资格的也需2年以上等)才有资格参加考试,同时计划进一步加强对普及指导员的在职培训工作。在普及指导员人员管理方面,除了继续加强对在职人员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和业务工作综合评价外,新法取消了普及指导员津贴上限(旧法规定改良普及员津贴不高于其工资的12%)限制,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自主确定津贴比例,以鼓励农业推广人员深入基层,安心工作。预计今后日本农业推广人员在数量有一定程度减少的同时,整体素质将有较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