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生产和流通政策
(一)粮食生产情况。丹麦国土面积只有4.3万平方公里,但可耕地面积有2.7万平方公里,可耕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2%。在农业生产方面,主要种植作物为谷物,以冬小麦和春大麦为主,谷物播种面积约占总播种面积的60%。谷物年产量880万吨左右,约占欧共体产量的4.7%,大部分用于出口或转化为饲料。丹麦是人均谷物占有量很高的国家,2004年人均谷物占有量1640公斤,位居世界前列。丹麦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家庭农场,农场所有土地均为农民所有,农民可以在《土地法》的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其经营活动。丹麦农场虽然为私有制,但子女并无继承权。大于30公顷以上的农场,只能由接受5年以上正规教育培训,并获得“绿色证书”的农民购买。目前,丹麦有5万多个农场,平均每个农场有40公顷的耕地。丹麦农业劳动生产率较高,我们考察的Egeskov农场,有耕地885公顷,正式生产工人只有3人,农忙时再聘几个人帮忙。但工资成本较高,农场聘用的生产工人工资一般在每小时130丹麦克郎,相当于人民币每小时175元。与丹麦相比,瑞典可耕面积比较少。瑞典国土面积44.99方平方公里,可耕作面积只有3.4万平方公里,仅占整个国土面积的7.5%。农作物生产以谷物为主,谷物面积占可耕地面积的45%。谷物作物主要为大麦、•小麦和燕麦。谷物年产量500—600万吨左右,人均占有量560—670公斤。粮食自给有余,是继法国后欧盟成员国内人均出口粮食最多的国家,正常年景出口150万吨左右。瑞典农业劳动人口只占全国就业人口的3%,农业生产也是以家庭农场为主。全国有11万个家庭农场,三分之一的农场拥有耕地在20公顷以上。
(二)粮食流通政策。丹麦、瑞典两国都执行欧盟的统一农业政策(CAP)。欧盟农业政策最重要的有三项:一是实施强制休耕制度。各农场按照耕地10%的比例进行休耕,以恢复地力。休耕土地同样可按休耕面积得到欧盟的补贴。二是对生产者进行直接补贴。2003年以前,直接补贴与农产品产量挂钩,产量越高,补贴越多;2003年以后,改为与耕地面积挂钩,不管耕种什么作物,都可得到补贴。补贴标准每公顷120—250欧元,相当于人民币每亩80—166元。三是实行粮食干预价格。干预价收购的品种为小麦、杜伦麦、大麦、燕麦、玉米和高粱等,收购时间为11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目前干预价格为每吨101欧元左右,相当于平均每斤粮食人民币0.50元。当粮食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欧盟成员国对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粮食,按干预价格收购。据瑞典农业部介绍,农业部下设的农业事务管理局,专门负责粮食和食品政策,落实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目前,瑞典为保护本国农民利益,仍执行干预价格,当农场主在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可申请将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卖给政府指定的收购部门。实行干预价格的粮食品种主要有小麦、大麦和黑麦。为了确保农民的收入水平,瑞典政府实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平均每吨粮食补贴63欧元,即每公顷250欧元,相当于人民币每亩166元。从瑞典考察了解到,农场种粮收入不高,一般每公顷耕地生产的粮食要在4吨以上才能略有盈利,政府补贴是农场主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执行体耕政策方面,目前瑞典休耕面积在30万公顷左右。
二、粮食经营和农民合作组织
丹麦、瑞典两国粮食经营中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农民合作组织在粮食流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在丹麦、瑞典了解到,农民合作组织是粮食流通的主体,如丹麦的DLG公司,瑞典的Lantmannen农民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社与农协不同,两国的全国农协是一个农民会员组成的非盈利单位,其主要职能是倾听农民的意见,向政府反映农民的建议,影响政府有关农业政策的制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而农民合作社是农场主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成的经营性组织。就丹麦、瑞典两国的农民合作社而言,各有其特点:,丹麦的农民合作社主要有DLG、KFL和DLA公司,其中DLG公司的规模最大。据DLG公司介绍,公司市场占有率为全丹麦的90%。DLG公司有100年的历史,是一个以为农场主服务为目的,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股份制经营性企业。任何农场主都可以自愿加入,占有相应的股份。但条件是有一个稳定的专业化产品生产量,愿意将产品交给公司经营。公司设有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农场主选举产生。董事会确定公司的管理者。公司将分散的农场主联合起来,为他们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供给种子和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市场信息和产品质检服务,实行统一销售。公司不仅将收购的粮食委托其他加工企业加工,而且对外投资设立自己的工厂,或在其他有关加工企业中拥有股份。公司的资金来源一部分是会员缴纳的股金,另一部分是经营中的利润。公司在经营中主要是依靠规模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获得最大收益。2004年,公司销售额130亿丹麦克郎,相当于人民币185亿元;税前利润10.7亿丹麦克郎,相当于人民币14.36亿元。从实践看,这种经营组织形式一方面使DLG公司从农场主那里获得稳定的货源,另一方面农场主在DLG公司这种农民合作组织那里得到稳定的市场,获得最好的收益。目前,这种组织形式在丹麦已被农场主认同。瑞典的农业合作社也是农场主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的经营性合作组织,合作社的目标就是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和质检服务,建立收购网络,承担粮食等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目前瑞典农业合作社的会员有5—6万个农户,其中2万为纯农户。农民合作社是瑞典粮食流通的主体,其经营量占到全部粮食流通量的75%左右。
我们考察的Lantmannem农民合作社,是瑞典最大的农民合作社,有11000个雇员,5万个农户会员。营业额282亿瑞典克朗,相当于人民币298亿元左右。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为股东大会一董事会一总裁,股东大会由农场主会员选举产生。合作社下设种子、种植、饲料、养殖、农机、金融投资等多个部门,有100个粮库,还有磨面厂和食品面包厂等。该合作社位于乌普撒拉市的一家粮库,仓容4.8万吨,固定职工只有9人,农忙收购时再聘用10个临时工。全部实现现代化管理。粮库对农户交售的粮食实行二次结算,当天收购时,粮库按合作社预计的市场价格先预付80%的价款,其余待粮食销售后根据实际成交价再行结算。粮食收购资金部分来源于自有资金,包括会员股金,另一部分向商业银行贷款。政府对合作社不给予补贴。合作社每年的盈利一部分用于投资,一部分作为红利返还给农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