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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灾害保险研究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9-13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灾害的发生,直接后果是本期农作物产量下降,间接妨碍下期农作物的生产规模,进一步加剧农作物生产的不稳定性,造成农业经济发展的波动。而农业生产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必然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性。尤其是农业遭受到大灾、巨灾之时,农作物大幅度减产、农业经济运行严重混乱,会给国民经济秩序造成强力的冲击,其影响会波及到工业、商业、外贸和金融等一系列经济部门,威胁到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正是由于灾害具有巨大的危害性,人们长期以采一直在努力探索各种抗御灾害的技术与方法,形成了许多有效减灾对策。其中,农业灾害保险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保险是一种建立灾害损失补偿基金的形式。从本质上看,它是农业生产者之间的一种互助合作关系。从形式上讲,它是在科学测算各种灾害发生概率和产生损失的基础上确定保险费率,将未来不确定的巨额损失化为固定的、小额的保险费支出,并通过广泛地、逐期地积累建立雄厚的灾害损失补偿后备基金,为广大的投保人在遭灾损失时提供可靠、及时、充分的经济保障。因此,在农业生产领域,保险是一种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减灾措施。

    农业灾害保险是公认的风险最大的险种,国际上真正做得好的不多。农业灾害保险在我国已经存在了23年,但却没有一如人们期望的那样走上起步、发展、壮大的路子,反而日益萎缩,陷入“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境地。农业灾害保险是否可行,怎样进行农业灾害保险,现行的农业灾害保险有什么优缺点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探讨。理论上解决了,实际工作才有方向,也才能真正地办好农业灾害保险事业,使农业灾害保险在防灾救灾,稳定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经济和国民经济水平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我国农业灾害保险市场的主要问题

    在过去的10多年中,我国的保险事业发展迅速,农业灾害保险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广大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增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都为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也要看到目前仍有不少制约农业灾害保险顺利发展的不利因素,看到农业灾害保险市场所面临的诸多问题。

    (1)保险市场紊乱。市场机制包括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运行规则。在保险市场中,保险经营单位提供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保险市场的客体是保险,这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保险市场的主体分为买方主体和卖方主体两种,买方主体是购买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卖方主体是经营“保险”商品的单位。单一的卖方主体会形成对保险市场的垄断,卖方主体的多元化,可以形成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市场规则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准则,有了规则,市场才能有序运行。但我国目前的农业灾害保险市场,无论从客体、从主体还是从市场规则来说,都不十分健全,从而影响了农业灾害保险业的正常发展。

    (2)对农业灾害保险认识不足,造成农业灾害保险工作波动较大。由于我国保险的作用和地位尚未被社会所认识,我国农村相当一部分人把保险费称作为“苛捐杂税”或“额外负担”,迷信心理、侥幸心理、得益心理、逆反心理依然存在,他们对交上几元钱保费可能得到上千元损失赔款觉得不可思议。对农业灾害保险有消极抵触情绪,造成农业灾害保险工作投保难、收费难。同时,农业灾害保险工作,由于单位领导的更换,往往发生工作脱节,导致局部农业灾害保险工作无法持续发展。

      (3)保险密度和深度不足。保险密度是指人均保费数额的大小衡量指标。保险密度越大,人均保费越多;保险密度越低,人均保费越少。保险深度是衡量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多少的指标。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越大,保险深度越大,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越小,保险深度越小。保险意识弱,保险财产不足,保险单位不足是形成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低的最重要原因。

       (4)部分保险条款、费率不尽合理。目前,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一方面责任过大,承担了国际保险界不保的巨灾责任,权利、义务之间有距离;另一方面,费率设计上没有考虑农业灾害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不同设施防灾水平的区别而采取级差费率,这不仅使受保人负担的保费不合理,而且对被保人的防灾积极性不能起促进作用。农业保险费率定得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救灾保险业务的开展,关系到农民的经济利益,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一定要因地因时制定好。

    进一步开展农业灾害保险的对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基础的稳定与否决定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克服目前农业灾害保险中的困难,解决农业灾害保险工作中的现存问题,进一步强化农业灾害保险。一方面,为了发展农业,防灾减灾,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农业灾害保险体系;而另一方面,我国农业灾害保险现状还远不能适应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加速我国的农业灾害保险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灾害保险体制。

       1.组建国家农业保险公司。保险理论界认为,我国必须成立中国农业灾害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从理论上分析,政策性保险业务需要专门的保险企业独立经营,以摸索农业灾害保险发展新路子。因为农业经济再生产和资金运动规律有其独特性;农业风险的发生也有地域性、季节性等特点;农业生产标的呈现出明显的差异,且东西南北风险类别与频率迥然不同,由专业保险公司兼营农业灾害保险弊多利少。另一方面,成立政策性保险企业不仅业务开展具有针对性和广泛性,而且有利于专业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转变,也有利于政府部门的工作开展,真正把农业灾害保险的作用发挥出来。因此,建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是降低农业灾害保险高赔付,扩大承保面,拓展承保密度和深度,提高农业保障程度的重要途径。我们认为由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我国的农业灾害保险是一种崭新的农业灾害保险经营模式,值得研究和提倡。

    2.设立国家再保险公司,以分散农业巨灾风险。要运用再保险机制对分散的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实行联网,层层分保,以突破基层保险组织的地域界限,形成上下贯通、多层联防的比较完备的农业灾害保险体系。通过逐级分保后,农业灾害保险基金在由分保关系组成的网络结构中流动,形成乡、县、省、全国多级专项风险基金。发生灾害在免赔额内的不支付赔偿,由受损人自我承担;发生小灾时,由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动用自留基金给予弥补;当受灾损失大于本保险组织的自留基金时,由上级保险组织以摊回再保险赔款的方式提供补偿。这样,最终会形成全国性的互助共济合作保险网络,达到最大范围内分散风险的目的。

    3.筹资设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由于我国不仅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也是一个农业灾害频繁、农业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必须分层次建立各级农业风险基金,保证广泛调剂使用农业风险基金。其基金筹集来源渠道主要有:各级农业保险公司按一定的比率从收取的保费中提取一部分,政府在财政支农中按一定的比率缴纳一部分,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金中划缴一部分,保险公司从盈余公积金中提取一部分,通过农产品购销价格附加保险费的办法向全社会征收一部分。尤其是最后一条,农业保险费构成农产品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的一部分,比较公平地体现了农产品各个环节的受益人合理分摊农业生产风险,有利于改变“谁种田谁承担风险”的不合理现象。农业保险在多渠道筹措农业保险基金的同时,一定要分层次建立各级农业风险基金,实现全国一盘棋。国家农业保险公司负责广泛调剂、控制使用农业风险基金,力争最大范围分散风险,各地经营农业保险的组织可以采取法定分保的方式向各级国家农业保险公司转嫁其承担的部分农业风险,使整个农业保险组织之间的风险均衡分散,形成我国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服务格局。

    4.加强宣传,提高全民保险意识。国际减灾十年活动在中国的广泛开展,使人们从多方面认识到减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大灾后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主要来自赔付,层次还比较浅,对保险是稳定生活、恢复生产、保障经济的作用认识还不够深刻,自觉参加保险还有一个过程。今后一个时期,保险宣传要针对受灾投保,不受灾不保的冷热波动和广大农村缺少保险知识的情况,象普法教育一样,普及保险的有关知识,要利用典型案例,突出宣传农业灾害保险在抗灾、救灾与恢复生产、恢复经济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提高减灾的效果。

    5.加强农业灾害保险规律研究。农业灾害保险在保险对象、保险费率、保险理赔、保险合同、保险管理、保险法规等各方面都具有与一般财产险、责任险和人身险不同的特点,为了加快发展我国农业灾害保险事业,需要加强对农业灾害保险自身规律和特点的研究。特别要注意将农业灾害保险规律与农业经济运行规律、农作物生长规律、农业灾害发生规律等紧密结合起来,合理确定费率,合理确定承保责任,尽快制定《农业灾害保险法》,规范农业灾害保险行为,加强对农业灾害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6.完善保险条款和理赔细则,依法理赔。农业灾害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其本身就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离不开法规作后盾。综观世界各国的农业灾害保险经营,都在政策上给予了较大支持,在法律条文上做了相应的规定。另外,根据农业灾害保险实践,不断修订法律才能保障农业灾害保险的健康运行,才能使农业灾害保险的效能和效率不断得到提高。保险部门应在认真总结过去农业灾害理赔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真修改完善已有的保险理赔条款和理赔细则。对新开辟的险种,也要在通过调查风险类型、制定详尽周到理赔条款的基础上,坚持先试点、后推广,逐步做到按条款、按细则、按法定程序理赔。

    7.培养保险人才,提高保险质量。保险的各个环节需要多种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人才的质量是保险质量的保证。但是,由于我国农业灾害保险刚刚起步,大多数人员都是从其他行业转入的,技术不高,经验不足。要提高农业灾害保险的质量,就必须积极培养人才,造就一支思想觉悟高、技术能力强、懂专业、懂技术、懂科学、懂经济、懂法律、懂政治和善于经营的人才队伍,才能真正地提高保险质量,也才能使农业灾害保险事业真正地发展壮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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