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定义“其他粮食企业”是指在农发行粮食流转贷款办法、粮食加工企业 贷款办法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办法所规定的贷款对象以外的依法合规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农发行加强对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管理的任务是:促进粮食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运用信贷杠杆调节粮食流通,保证粮食市场稳定。在贷款管理上,应当遵循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护农民利益;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等原则。
《办法》规定,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的对象(简称借款人)包括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批发交易企业、粮食储运、物流企业和其他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在贷款用途方面,《办法》规定,其他粮食企业贷款按其用途可分为其他企业粮食收购贷款和其他企业粮食调销贷款。其中,其他企业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购进粮食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其他企业粮食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调入粮食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在贷款对象和贷款用途上都有所变化。如原《暂行办法》中关于贷款对象的描述为“从事粮食收购、调销、储运、加工和转化的粮食企业”和“从事粮食批发市场或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业务的粮食企业。”
据悉,自2004年底银监会批准农发行开办其他粮食企业贷款业务后,农发行总行 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由于其他粮食企业贷款业务和其他一些新业务是分次批复的,农发行总行相继制定的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在贷款对象、适用范围和管理规定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复和不衔接的问题。同时,在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的实践中,农发行总行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制度办法中不适应、不明确的内容及时下发有关通知进行了调整和明确,这些内容也需要在制度办法中予以规范。为此,农发行总行对现行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