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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6-14  
     调查表明,2004年实施的最低收购价、粮食直补等政策,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粮食恢复性增长。也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政策效果,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将我们的研究报告如下:

    一、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最低收购价、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措施,单个政策效果显著,但各项政策自成体系,缺乏综合协调,没有形成整体效能。

    (二)一些地区的直接补贴没有与种粮挂钩,补贴效果打了折扣,不利于促进粮食生产。同时特别需要重视的是,类似于直接补贴等政策措施,具有边际效应递减特征,在补贴不能进一步增加的条件下,难以形成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长期有效机制。

    (三)目前对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政策,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如按现行思路设计,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

    一是有可能影响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目前有许多企业担心,如果指定有关粮食经营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敞开收购,会使粮源集中在少数有资格的企业,重新形成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粮食市场化改革有可能出现逆转,不利于粮食市场体系的建设。

    二是可能形成第四轮粮食亏损和挂帐。指定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敞开收进粮食后,必然形成大量库存,如不能顺价销售,库存时间较长,还会形成品质陈化损失,产生新的亏损挂帐。许多主产区提醒应警惕回到1998年以来巨额财政亏损的老路。

    三是农民难以真正得到政策的好处。由于指定的收购企业毕竟是少数,在粮食销售高峰期,有可能使农民卖粮渠道不畅,出现卖粮难、压级压价等问题,最终受损害的仍然是农民。特别不足取的是,国家对农民的补贴和支持,又将重新回到间接补贴的老办法。

    二、应整合现行粮食扶持政策

    我们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整合各项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的整体效能。基本思路是,进一步稳定和强化现有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等措施,建立以最低收购价政策为核心的粮食补贴机制。

    如此考虑,一方面,是国际经验可资借鉴。国外粮食直接补贴有两种,一种是与粮食价格和生产挂钩的直接补贴,通过发挥直接补贴机制的反周期作用来保护农民利益,保持粮食生产的稳定。这种方式被各国普遍采用,如美国已实施多年的“贷款差额补贴”。另外一种是与价格和生产不挂钩的直接补贴,单纯起补贴农民收入的作用。只有美国等极少数财力雄厚的国家使用。显然,前一种直接补贴更符合我国的政策目标。

    另一方面,是我国国情的实际要求。目前我国粮食供求关系偏紧,政府财力有限,要求粮食政策必须在有限的补贴条件下,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短期内我国还难以向农民提供单纯的收入补贴措施,也要避免出现巨额财政亏损、挂帐。在进一步稳定和强化现有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等措施的同时,建立以最低收购价政策为核心的粮食补贴机制,既可使农民已经得到的政策实惠不减少,有效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也可以控制政策成本,提高政策综合效能。

    为此,第一,建议明确现阶段我国粮食补贴政策的首要目标,是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不是单纯的增收措施。第二,粮食补贴政策应与种粮挂钩,具有反周期性,能够稳定农民市场预期,保护农民种粮的基本利益。第三,应促进粮食市场化改革,避免形成新的亏损和挂帐,且操作简便易行。第四,要进一步探索将现有直接补贴、良种补贴等政策与农民种粮挂钩的实施办法,与最低收购价政策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粮食补贴政策体系。

    三、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设计要点

    (一)确定和发布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最低收购价(或称最低支持价、最低保护价)主要起价格导向和调控作用。国家对主产区特定粮食产品确定最低收购价格,每年在播种季节前提早公布。最低收购价不宜定的太高,可根据该粮食品种的生产成本加上15-20%的利润或者其他方法,一年一定。要研究确定各主产区每年需要纳入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范围及其最低收购价格。

    (二)补贴机制的启动。基本思路为,粮食收获上市后,不管市场价格是否低于最低收购价,农民都按市场价格向各类收购企业销售粮食,国家不指定任何粮食经营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粮权归各收购企业所有,国家不负担企业粮食收购的任何费用和亏损。如果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补贴机制将不发生作用,不出现需要补贴的情况;如果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农民仍然按市场价格向各类收购企业销售粮食,国家直接向农民提供最低收购价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补贴。

    (三)测算差价补贴额。差价补贴等于(最低收购价-市场价)×粮食商品量。

    1.价差的测算。建议以省为单位,选择粮食集中收购期的平均市场价格测算价差,如安徽省,早稻为7月下旬到9月上旬,单季稻为10月初—12月初,双晚稻为10月底—元月底等。如果出现超过和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时段,一律以收购期间的平均价差为测算基准。价差测算由主产省的财政牵头,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参与,市县配合。建议在主产区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体系,保证价差测算的公平公正。

    2.按照公平合理、简单易行原则测定农户粮食商品量。要充分利用税费改革、粮食直补以及良种补贴已有统计成果,核定农户粮食播种面积、常产等参数,分品种、分人口情况测算粮食商品率系数,如一般早稻商品率低,人多地少地区商品率低等,合理确定农户粮食商品量,在每个自然村张榜公布,与现行直接补贴、良种补贴一并进行,“三种补贴,一榜核实”。

    3.研究对种粮大户的单独核定办法。

    (四)差价补贴的发放。由乡镇财政所按核实后的补贴额,直接将差价补贴发放到农户,或存入农户在银行的补贴专户。要尽可能简化程序,将各种补贴一次性发放。

    (五)差价补贴资金来源。建议在确保现行直接补贴资金规模的同时,将其余粮食风险资金用于最低收购价的差价补贴,形成粮食差价补贴基金,当年没有支出的资金,可转下一年度,累积使用。

    四、目前宜采取临时过渡措施

    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建立粮食补贴机制,需作周密的调研、设计、测算等准备工作。如果此方案可行,建议先在有条件的省份(尤其是水稻主产区)试点。

     在实施方案出台之前,宜采取临时过渡措施,安排好粮食收购。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要主动采取调控措施,引导和稳定各方的价格预期,避免粮食价格回落,尽量不启动最低收购价。这是农民、企业和政府所共同期待的理想结果。为此要确保粮食市场全面开放,解决好各类企业的收购资金,保证农民卖粮渠道和产区调粮渠道通畅,防止市场垄断和压价收购。二是抓紧制定最低收购价格实施预案,一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有关指定收购企业必须立即挂牌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直到粮价回升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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