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发挥好粮食收购主渠道作用,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粮食流通。河北省粮食局要求,凡是完成人员分流任务后还没有进行人员返聘的地方,市、县粮食局要组织保留的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进行人员返聘,尽快使企业转入正常的经营活动。已经完成人员返聘的企业要大力开展粮食购销。
为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河北省已经降低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门槛。除了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企业只要具有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其中自有资金5万元以上),有效仓容在20万公斤以上;个体工商户具有3万元以上的资金,2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经申请便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另外,河北省还明确规定,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河北省粮食局要求,要加快审核发证进度。凡符合粮食收购准入条件的都要及时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