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下)
(一)保持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稳定
要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不动摇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取信于社会各界。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其中让农民感到最实惠的,就是对粮食实行最低收购价。第二,继续做好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和信赖国家的粮食价格政策,形成强有力的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增产增收的舆论氛围,对早稻收购形势心中有数,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第三,要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高度认识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的意义,真正把政策落到实处。在粮食市场和价格全面放开、市场竞争越来越充分、收购主体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农民更关注、更期待的是有保证的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的实施,尤其是在粮食丰收的情况下,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适时、适度地把这一政策的各项要求掌握好、执行好,不仅是发展粮食生产的需要,更是协调城乡发展的需要。第四,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掌握粮源,实现粮食购销平衡,确保市场稳定,对保障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收购方案。
(二)合理制定粮食的最低收购价格
合理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应符合以下几种标准:一是生产成本标准。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水平至少应足以弥补其生产成本,否则会“谷贱伤农”,挫伤种粮者的积极性,使生产者将人力、物力向其它方向转移,粮食生产就不可能持续发展。二是市场供求标准。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应充分反映较长时期内粮食的供求关系,形成较长期的均衡价格,以引导农民的粮食生产活动。三是平均利润率标准。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应保证从事粮食生产所获得的利润率与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利润率不能相差太大,最起码在整个种植业内,农民种粮收入与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是接近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持续发展。四是承受能力标准。粮食属于生存必需品,其价格应当使消费者买得起,尤其是低收入阶层买得起。因此,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以及由此决定的市场上粮食销售价格应不超过消费者的承受能力,这是合理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前提。五是国家财政负担能力标准。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的实施,特别是在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政府委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市收储,势必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因此,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必须充分考虑国家财政负担能力,否则不是国家财政力不负重,就是杯水车薪,均难以实现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和保护作用。六是国际粮价标准。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际国内粮价关系越来越密切,如果国内粮食最低收购价格脱离国际市场粮价,势必使国外优质价低粮食对国内市场形成冲击,因而在制定国内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时,必须以国际市场粮食价格为标准,保持两者合理的价格关系。在既保护种粮者的积极性,又防止市场粮价暴涨,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由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合理地确定粮食收购价格。
(三)做好粮食价格政策的配套工作
第一,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与贷款政策配套,农业发展银行应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贷款实行风险控制的同时,尽量保证收购资金落实到位,同时允许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收购资金紧张问题。第二,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与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结合,在严格市场准人制度、健全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培育多元化购销主体,避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垄断收购,同时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及压级压价等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减少非市场因素的干扰,保持粮食市场稳定。第三,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与培育多元化购销主体结合。要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政策,提高服务水平,拓宽服务内容,并从实际出发,发展多种粮食市场收购主体,形成多渠道有序竞争局面,促进粮食流通,保持市场稳定。国有粮食企业在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要恰当处理好与其它市场主体的关系,做到互惠互利,避免恶性价格竞争,真正做到共赢。第四,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与价格公示制度结合。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维护国家和农民的利益,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对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压级压价的坑农卡农行为,或为了争夺粮源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的行为予以严惩。第五,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与建立粮食市场预警机制结合,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引导各方行为。只有将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与其他政策相配套,才能使各项政策互相联接成一个整体,充分发挥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的作用。
(四)消除农民惜售与防止炒作粮价结合
为掌握粮源、保障粮农增产增收,消除农民惜售心理,可以实行代储业务,如果农民暂时不想将手中的粮食卖出,可以免费存到粮库,由代储粮站发给粮食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储粮卡;农民可以持卡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取走原粮或兑换种子、化肥等农用物资。在粮食价格到了一定的高度,农民认为合适的时候,粮站可以随时跟他们结算,这样消除农民惜售心理,使农民利益得到保护,并保证粮食收储企业的粮源。消除农民惜售心理,要与防止人为炒作市场粮食价格结合。近年来,部分粮食购销企业习惯于收购旺季打粮源大战,一味地多掌握粮源,不管市场销价如何、有无利润可赚,一些企业竞相抬价收购,结果是收到了粮食,却背上了包袱,这是极不冷静的做法。要看到,粮价的涨跌,最终取决于终端消费市场的需求状况和价格,收购企业作为中间环节,虚增价格,既易造成企业亏损,也会给农民一个误导,最终对双方都不利。因此,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忌在缺乏对市场前景正确分析的情况下盲目而动,这是保证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