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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或将增加品种

  作者: 来源: 日期:2005-01-10  
     2004年岁末,又一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如期召开。

    据消息人士透露,2005年,国家将在去年对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的基础上,对小麦、大豆、玉米等其他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记者为此致电国家发改委农村经济司和宏观经济研究院相关人士求证,对方以“不知道”或“没听说”告之,并拒绝记者进一步采访。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一位长期研究粮食补贴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研究员告诉记者:“2004年,国家对市场供求偏紧的重点粮食品种稻谷实行了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实践证明有积极的作用。今年春天,很可能会为了促进其他重点粮食品种的生产,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而发布它的最低收购价。”

    稻谷先行

    2004年春夏播种前,国家发改委先后三次发布稻谷的最低收购价。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粮食经营企业按实际市场价格收购;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国家指定的粮食经营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格敞开收购。

    由于2004年稻谷的市场价格一直高于最低收购价,最低收购价的政策工具实际上并未使用。但这一政策等于让农民吃了定心丸,打消了农民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粮食生产的后顾之忧,并引导粮食价格合理回升,促进农民增收。据初步统计,2004年粮价上涨使农民增收600余亿元。

    上月,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李盛霖在“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说,2005年我国将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粮价稳定。

    据分析,今年最有可能新增实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品种是小麦。去年4月,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在向媒体解读关于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制度的政策时,就曾经提到,对秋季播种的冬小麦,国家另行发布最低收购价格。但最终小麦的最低收购价没能定下来。

    期市保护大豆?

     上述社科院的专家则提到大豆,称近年来,我国的大豆生产萎缩,基本上依赖进口,农业部早就实施了“振兴大豆计划”,有可能今年会为促进大豆的生产而出台一些政策,不排除最低收购价政策。

    事实上,我国除黑龙江省在1996年出台过大豆保护价外,其他各省都没有执行保护价政策,在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四大粮食品种中,大豆也是国家最早取消保护价政策、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品种,也是受国际市场冲击最大的农产品。

     面对全面开放的粮食市场,面对价格变幻莫测的市场,大豆主产区的黑龙江也在不断摸索。去年就有消息称,黑龙江粮食部门提交了按照新的保护价体系收购农民大豆的计划,以保护农民收入。

    没有保护价,黑龙江先是推广“订单农业”,即农民和大豆加工厂建立类似的远期价格固定收购制度,后来,他们发现了一个更好的地方——期货市场。

    2003年,大豆期货价格直线上升,10月9日,大连期货商品交易所总经理朱玉辰给黑龙江省委书记宋法棠写了一封《关于确保种豆农民增收的紧急建议》的信,建议让农民参照期货价格在卖豆环节求增收。黑龙江省迅速采取措施,与期货经纪公司合作,向农民发布相关期货信息。据测算,这使农民增收10多亿元。

    中国社科院农发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利用期货市场来保护农民利益在现阶段具有积极意义,能让农民抵御市场风险。

    和大豆一样,玉米也没列入去年的最低收购价格制度,而且连良种补贴也没有享受。而玉米期货也较大豆晚,在利用期市上也不如大豆做的好。

    有专家认为,在目前政府取消粮食保护价收购的情况下,利用期货市场的钱保护农民利益是一条很好的路子,也是一个方向。但同时,期货要为农民增收服务还有很多制约因素。

    最低收购价

     2004年年初,国家发布中央一号文件,随后又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保护价,直接补贴农民,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这些都是新一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

    1998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的保护价收购为促进粮食主产区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同时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由于粮食市场价格长期处于低位,粮食保护价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国有粮食企业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实行顺价销售,顺价销售不出去的粮食,国家还得承担粮食企业的仓储和保管费用。国家因此承担了沉重的开支。

    李国祥告诉记者,“以前保护价粮食的收购是由农发行供应贷款给国有垄断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敞开收购,现在的最低收购价呢,当价格回升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以上时,执行最低收购价格的企业可以终止收购。”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0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最低收购价在以下方面也不同于过去的保护价。

    过去的保护价制度主要是政府定价和国有粮食企业垄断收购;而最低收购价是建立在放开收购价格、收购主体多元化、收购市场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基础上的;过去的保护价政策执行主体是所有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则是由国家指定的个别粮食企业入市收购。

    中国社科院农发所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贵研究员则认为: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粮食直补,价格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小。但是,根据国际经验,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小农生产和粮食市场发育程度低的现实,我国粮食政策设计上不能缺少价格保护这样一个职能,不能简单讲取消保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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