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监管粮食流通
一、 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现实意义
从2004年起,全国粮食市场由放开的8个省份扩大到全国所有省市,彻底改变了国有企业一统粮食市场的局面,出现了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等共同参与粮食经营的多元化市场主体,这一方面为我国粮食经济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也使粮食市场形势更加纷繁复杂。为了促使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国家通过立法对粮食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制订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使众多的粮食经营者有一个共同遵守的规则,做到有法可依。但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真正得到了有效贯彻落实,粮食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的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这就需要通过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来进行检验。因此,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管是检验国家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的需要,是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农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地方粮食安全的需要。
1、 保护粮农和粮食消费者利益,必须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为民谋利的根本宗旨。粮食市场全面开放,直接受影响的是广大的粮农和粮食消费者。一些经营主体受利益驱动,背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恶意操作,无序竞争。当粮食丰收供大于求时,粮食经营者不去积极入市收购粮农的粮食,即使收购,也是想方设法压级压价,损害粮农利益;而当粮食歉收,供不应求时,又互相争夺粮源,甚至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损害粮食消费者利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我们提供了督促粮食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有力武器,要求他们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既要保持一定的库存,又要按规定销售,既要放开收购,又要实行最低保护价。无论出现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供大于求还是供不应求的情况,种粮农民的余粮都有销路;市场有充足的粮食,广大粮食消费者利益都能得到保障。
2、 维护粮食法律法规的尊严,必须打击违法经营。
打击不法经营者和违法经营行为,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的必要保障。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得到加强,但少数人投机取巧,违法违纪的行为还时有发生,特别是当粮食供求出现重大变化,市场和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违法经营现象就更加频繁和严重,一些不法商贩采取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粮价等手段,扰乱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对此,如果听之任之,放任不管,我们的粮食安全就会受到威胁,粮食法规就要遭到践踏,人民和国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必须加强粮食经营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以维护粮农、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粮食法律法规的尊严。
3、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有效实施,必须保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真实。
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多元化的经营主体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但粮食的统计工作又恰恰是我们党和国家制订粮食政策的关键着子。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部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情况等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粮食统计制度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拒报、瞒报、错报、漏报、迟报等现象发生,使粮食流通情况的准确信息直达各级党和政府机关,为保证粮食安全,制订粮食宏观调控计划,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准确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 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关键措施
粮食流通牵涉面广,监督检查工作千头万绪,要从多方面入手,需要粮食、质检、卫生、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和相互配合。重点要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1、 科学确定种植规模。
保持一定规模的粮食种植面积,做到科学规划、适度经营,是确保粮食正常流通的基础。政府在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从保证地方粮食安全,维护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根据当地常住人口、外来流动人口和工业、种子、饲料用粮的需要,科学确定粮食种植面积。但在我们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要全面保证各种用粮需要的种植面积是不可能的,就我市来说必须保持粮田面积不低于32万亩,自产原粮在16—18万吨,以保证本地用粮人口的粮食供给。为此,一是要继续实行奖农补农等激励措施,保护粮农的持续种粮积极性;二是要控制化肥、农药、种子的价格,降低种田成本,增加粮农收入;三是要切实搞好内外基地建设,采取政府搭台,企业操作,适当补贴,自负盈亏的方法,建立稳定的粮食生产和供应基地,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提供保证。
2、 严格实行“市场准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首先,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严格市场准入。重点控制申请入市收购企业的注册资本规模、自筹资金能力、仓容质量和面积,以及检化验设施和技术力量,对符合要求者发给收购许可证,防止不具备粮食收购经营条件的投机取巧者混入经营行列。同时对粮食加工工艺流程、技术标准、生产环境,实行全程监控,严格技术质量的市场准入关,对符合条件者发给“QS”质量安全证书。其次,对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运输、加工、储存、销售的整个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要求粮食经营者对原粮的质量指标、卫生标准、进出库检验、陈化粮处理等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政策性粮食供应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认真开展粮情统计。要改革原有的统计制度,变业内统计为全社会所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改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在本地区的独资、合资企业)经营粮油情况的全面统计,为政府掌握确切、系统、全面的粮食情况,制订粮食宏观调控对策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3、 切实控制卫生质量。
粮食质量和卫生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粮食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从而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加强流通过程中粮食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是保证粮食符合质量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关键措施,也是卫生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对粮食卫生质量的控制重点把握三个环节。一是粮食基本成分组成及含量;二是粮食品质状况;三是粮食在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中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粮食组成成分、含量及形态发生变化甚至霉变、毒化情况,通过专业人员检查检测,对其理性指标、品质指标和卫生标准作出综合评价,以确定食用价值。随着粮食流通形势快速发展,“霉米、霉面、毒米、毒面”等粮食质量问题已引起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使质量监管成为粮食流通管理的一个重要而亟待解决和改善的问题,特别在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过程中,保持粮油质量已成为首要任务。为此,要建立规范、高效的监管机制,彻底改变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和管理真空等问题,实行粮食、工商、质检、卫生部门既分又合,职责明确的联合执法网络,加大打击查处力度,确保全市市民吃上卫生放心粮。
4、 严肃规范经营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在粮食流通监管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应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首先是进行营业资格审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从事粮食经营的主体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工商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允许进行粮食经营活动。其次是打击违法收购。为规范粮食收购秩序,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必须首先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购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粮食部门前置许可资格或未进行工商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或超范围经营的,工商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或经济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是整治欺行霸市。粮食经营全面走向市场,在局部地区容易形成少数垄断经营的现象,他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倾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采取抬高或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或收购商品,或者假借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对此,必须与物价部门配合进行严肃整治,情节严重者要吊销营业执照和经济处罚。第四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是超过正常储存年限已经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食用以后会造成中毒,严重者可能带来生命危险。陈化粮的处理应由省级粮食和工商部门组织定向销售,可作酒精和饲料。工商部门应对疑似粮品作出检查、送验,一经确认,必须深查严打,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 合理制定粮食价格。
合理制定粮食价格是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体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价格法》的这一规定,同样适合粮食经营的定价原则,因此,粮食价格通常是由市场自动调节。但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国家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当粮价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储备粮吞吐,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和行政手段平抑粮价,稳定市场。与此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对粮食流通经营的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在粮食流通中的监管分工作了明确规定,只要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就一定能确保我市粮食的正常流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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