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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条款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12-29  
     加入WTO的一年来,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形势总的说来是好的。据统计,去年1月-9月,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13.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3%。其中,出口额达到126.2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3亿美元,增长幅度为11.5%;农产品进口额为87.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3亿美元,下降幅度0.4%。农产品贸易顺差扩大到38.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3.3亿美元,增幅为52.3%。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贸易保护主义仍然在时时作祟。就农产品贸易来说,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成为出口的主要障碍。目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取代反倾销,成为我国出口面临的最大的非关税壁垒。我国每年受反倾销措施影响的出口额仅占全年出口额的1% 左右,而受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额已超过25%,约为450-500亿美元。我国出口的农产品不断因为农药等有害物质含量超标以及包装材料中含有有害病虫卵而被许多国家拒绝入境,使得我们必须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这些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就农产品出口而言,主要是指各种复杂的绿色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是WTO的基本精神,贸易保护是违反WTO的这种精神的。但是这些绿色壁垒,所依据的是WTO的绿色条款,具有合法的依据,不能简单地斥之为贸易保护。   

    所谓“绿色 ”,是指环境安全与生态保护。在WTO协议中,有些条款允许成员方出于环境与生态保护的目的而采取一些限制贸易的措施,这些贸易限制措施,如果不是出于环境与生态保护目的本来是非法的。这就是“绿色”措施,与之有关的这些条款就称为“绿色条款”。  

    当今世界,环境与生态保护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人们不仅追求物质生活的富裕,还要讲究生存环境的质量,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与可持续发展。由此,那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贸易行为和生产活动及产品渐渐成为过街之鼠,人人喊打。WTO的贸易规则也反映了这种趋势,它一方面致力于推动各国减少贸易限制,同时又允许各成员国以“绿色”措施把那些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及动物健康和生命的商品及生产方式拒之于国门之外。一句话,WTO重视贸易自由化,但这种自由在一定情况下又必须服从“绿色”的需要。 

    具体来说,WTO的“绿色”条款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贸总协定第20条规定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可以豁免其本应承担的义务;二是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中明确认同环保目标;三是有关农产品的补贴,如果确实出于环境计划需要,应视为正当;四是允许为帮助公司适应新的环境法而对其进行补贴,最高可以达到其成本的20%;五是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规定,对于危及人、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严重破坏环境的技术发明,政府有权拒绝授予其专利;六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出于保护人、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目的,成员国政府可以不遵守该协定的一些纪律约束。  

    “绿色”条款本身是善意的,出发点也是积极的,但现实当中有可能被某些成员国利用,以“绿色”为幌子,行贸易保护之实。这方面引起了许多的纠纷。例如欧共体荷尔蒙牛肉案中,欧共体以荷尔蒙对人类健康有害为由,禁止进口一切以含荷尔蒙饲料喂养的牛肉。美国、加拿大等国起诉欧共体,认为其措施过于严格,构成对牛肉进口的不合理限制,请求争端解决机构认定其违法。在美国与墨西哥的金枪鱼纠纷中,美国以保护海豚为理由,认为墨西哥的捕鱼方法危害海豚生存,拒绝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墨西哥状告美国,引发金枪鱼--海豚之争。与之相似的是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等国对美国拒绝进口它们生产的海虾而提出诉讼,美国的理由是这些国家捕捞海虾的方法不符合美国的要求因而会伤及海龟,这就是著名的“海虾——海龟”之诉。  

    目前我国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加入WTO,迫使我们在这方面增加注意力,非环保产品如果说在国内尚有一定市场的话,要出口到其他国家可就难了。没有问题都可以找出问题,更何况是自己本身确实有问题?所以我们要想很好地利用WTO赋予的优惠扩大对外贸易,就必须研究WTO 的绿色条款以及其他国家的绿色措施,不要因这个问题而被拒于门外,妨碍出口的发展。以下介绍的是这一方面有着广泛影响的一个案件,从中我们可以学习和研究WTO绿色条款的运用技术。

    荷尔蒙牛肉案  

    这是美国等国对欧盟禁止进口含有荷尔蒙的牛肉而提起的诉讼。  

    荷尔蒙是一种激素,用含有荷尔蒙的饲料喂养动物,可以促使其快速生长,但这类肉食对人体健康有副作用,可能会引发某些疾病。欧共体理事会在1981-1988年通过一系列指令,禁止进口使用荷尔蒙添加剂生产的牛肉。这些禁令一直持续到纠纷发生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认为欧共体的措施违反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及GATT的第1条、第3条等条款。在经过磋商未达成协议后,美国和加拿大先后要求成立专家组审查争端,由于两国请求解决的是同一问题,所以DSB决定由一个专家组负责审理。  

    欧共体对荷尔蒙激素的恐怖始于20世纪70年代,由两件事情引起:一是法国在生产小牛肉时使用激素,一是意大利使用激素生产的牛肉被婴儿食用后引起损害,这在当时的影响相当大。欧共体因此禁止含有激素的牛肉的进口。1987年曾因此与美国发生过争端,但问题没有解决。到1996年,终于冲突再起。  

    根据SPS(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协议,为了保护一国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一国有权采取卫生与检疫措施,但应遵守一定的条件。除上述目的外,还必须以科学原理为依据,不得对成员方造成歧视和对国际贸易造成变相限制。措施要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并保证透明度等。由于本案涉及较强的技术问题,专家组向技术专家请求帮助。本案涉及6种荷尔蒙,其中5种存在国际标准。有两项指标,即每日可摄入量和最大残留量。采取检疫措施必须以科学的风险评估为基础。专家组认为,欧共体没能做到这一点。欧共体没有证明激素(如果使用恰当)会对人类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完全禁止使用激素生产的牛肉,是缺乏依据的;同时专家组认为欧共体对3种天然荷尔蒙的态度和措施不同于人工荷尔蒙,这种差异是任意的和无理由的。  

    专家组认定:欧共体的措施不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违反了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建议DSB要求欧共体修改其措施,使之符合SPS协议的规定,欧共体向DSB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基本上维持了专家组的报告,但在某些问题上不同意专家组的意见。例如关于举证责任,专家组认为实施检疫措施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上诉庭认为,实施检疫措施的一方应保证“措施的实施只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是否遵守了国际标准,它没有义务举证,应当由申诉方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实施方没有遵守国际标准,然后举证责任才转移到被申诉方。另外,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认为欧共体不应该以不同态度对待天然激素,这是错误的。天然和合成的激素,应当区分其作用是治疗还是催长加以区别的对待,这是可以理解的。最后,上诉机构亦确认欧盟违反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建议DSB要求欧盟修改。通过仲裁确定的执行的合理期限为15个月。但欧盟表示不能达到要求。美国和加拿大要求DSB授权进行报复,停止对欧盟的关税减让。仲裁员确定美国的受损金额为1.168亿美元,加拿大为1130万加元。1999年7月26日,DSB授权美国和加拿大就仲裁确定的受损额对欧共体产品暂停关税减让。  

    我国已经成为 WTO正式成员,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正在逐步兑现。今后我国遇到其他成员国的不公平对待时,可以向WTO提起诉讼;另一方面,我们要对外国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措施时,也必须遵照WTO规则进行,否则就可能受到他国的起诉。无论怎样,都必须依法行事。本文就绿色条款所介绍的这个案例是有代表意义的。尽管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不承认先例的拘束力,在实践中仍然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长期以来,我们在技术性壁垒上存在着普遍的模糊和不太准确的认识,当我国商品因为这些原因被别的国家拒绝进口时,我们总是认为对方对我们存在偏见,故意为难。事实上,这些措施既是剑也是盾。一方面,我国也可以基于维护国家社会安全、人类健康、动植物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等原因而拒绝外国产品的进口;另一方面,应当看到外国的此类措施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变压力为动力,推动产业的升级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推动社会的发展。这也许才是加入WTO最大最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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