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六部门刚刚出台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此种行为,更是作了严格要求,不按照规定标准执行者,不仅要受到经济处罚,而且还会视具体情况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平心而论,从国家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的角度考虑,从维护粮食市场化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考虑,规定粮食经营者保持相应的最高最低粮食库存应该是合理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从粮食市场化发展的长远考虑,从市场经济的本质考虑,这一规定可能会对众多粮食经营者积极参与粮食流通的热情形成直接打压,进而影响粮食市场自主经营、充分竞争的发展和培育。
据河北省农调队对全省15个县、15家国有粮食企业、30家个体粮商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国有粮食企业具有仓储条件好、检验设备先进、人员素质整齐等优势,执行最高最低库存量标准,从软硬件条件上都有相对可靠的客观条件予以保证。但是,对于众多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来讲,这一要求和标准既不符合实际条件,也不符合粮食经营思路。
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粮食流通领域长期由国有粮食企业垄断经营,大多数非国有粮食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处于粮食经营的发展壮大期,部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甚至处于起步阶段,普遍存在着粮食经营规模小、资金少、仓储条件有限等实际问题,如果硬性规定最高最低粮食库存标准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经营者来讲,要么退出粮食流通市场,要么通过联合或扩大规模等手段,达到国家规定的经营要求。但是,对于众多粮食经营者来讲,做出任何一种选择可能都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即使粮食经营者具有一定的仓容、资金等条件,但是,由于粮食市场行情变化快,预测难度大,利润空间日趋缩小,促使粮食经营者将收购的粮食达到一定数量后,即迅速转卖给国有粮站或社会用粮企业,从中只赚取中间差价,不愿再承担储粮风险。从这一方面来讲,执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标准无法与粮食经营者的经营思路接轨。
综合以上分析,规定粮食经营者保持最高最低粮食库存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也有消极性的一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既难以准确把握,也难以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那么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宏观调控、军需民供等多种必须要求的条件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究竟应该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最重要、最根本的手段是,必须充分发挥中央储备粮及地方储备粮的“蓄水池”作用,只有受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直接掌控的粮源,才能在关键时刻起到应急作用。以经济利益为第一要务的粮食经营企业,其终极属性限定了其发挥应急作用的能量,规定最高最低粮食库存对其来讲,表面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政策性储备粮源在粮食市场中发挥的作用和地位,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测算本地所需的储备粮数量,并选择合适的时机尽快收购入库,以确保粮食流通市场的稳健运行,切实担当起国家宏观调控“桥头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