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支持粮棉油生产和流通职能,有效支持粮棉油产业化发展,增强农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强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展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4〕1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连接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使粮棉油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效益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系指农发行对上述企业的贷款。
第三条 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粮棉流通体制改革政策等有关法规,促进粮棉油产业化发展和粮棉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提供有效信贷服务,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第四条 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从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粮棉油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产增收;
(二)自主选贷,择优扶持;
(三)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五条 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管理的基本要求:严格贷款准入,优选贷款客户;落实内控机制,规范贷款操作;控制贷款风险,增进贷款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对象是经地、市(含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以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七条 贷款用途。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流动资金以及技术改造、仓储设施建设和粮棉油生产基地建设中长期资金需要。
第八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其项目还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和建设规划要求。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
(二)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三)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20%的自有资金或政府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九条 贷款种类。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的流动资金需要。主要包括:为解决借款人收购、调入粮棉油商品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为解决借款人向生产粮棉油的农户(或生产者)定单生产、合同收购粮棉油时,向农户(或生产者)提供收购定金而发放的贷款;为解决借款人除用于粮棉油原材料收购和收购定金之外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需的其他短期流动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二)中长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资金需要。包括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加工转化能力、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而投资建设或购买设备、仓储设施建设、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需要。主要内容:为解决借款人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与之相关的必需土建工程建设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为解决借款人仓储设施购建与维修、烘干设备的购建,以及市场设施建设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为解决借款人建立稳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进行土地改良、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投入以及其他中长期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 贷款期限。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还贷来源和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之内,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一条 贷款的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有充足理由的,可以申请展期。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之前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短期贷款应当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中长期贷款应当在贷款到期30个工作日之前,向农发行的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书面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包括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和还款计划等。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当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农发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实行适当利率浮动。
对展期的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累计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短期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状况良好、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或落实相应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中长期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短期贷款程序。短期贷款的操作程序,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品粮棉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长期贷款程序。中长期贷款应按照借款人的贷款项目进行管理。贷款项目管理程序包括:借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项目的评估、贷款审查与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以及贷款收回与评价。
(一)借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中长期贷款时,应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2)有关资信状况证明;(3)项目建议书及批文;(4)借款人的有关财务报告、报表;(5)抵(质)押物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6)需要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或文件。开户行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对借款申请书中的内容进行初步核实,然后正式行文上报二级分行。
二级分行接到开户行上报的申报文件和有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和借款用途,在确认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指定信贷人员对借款申报的有关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调查认可可以列入贷款意向的,调查人员要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贷款项目材料和调查报告,经过二级分行的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审议,并经有权人审批后正式行文向省级分行申报。信贷人员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能力和品德、产权构成、经营范围和生产技术水平、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在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位置等。(2)借款人财务资信状况。包括借款人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历史还款记录;信用等级;如果借款人是集团企业或集团企业的子公司时,还应调查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情况等。(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包括项目建设和生产条件、项目技术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4)项目筹资及用途。包括资金筹措渠道、筹措方式、借款用途等。(5)贷款偿还来源及其保证。包括贷款回收期、还款计划、借款担保情况等。(6)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省级分行接到二级分行上报的有关资料后,应对其进行全面审核,由省级分行的贷审委审议和有权人审批后,正式向总行申报。
(二)贷款受理。总行信贷部门接到省级分行申报的贷款项目及相关资料后,应进行贷款受理审查。审查重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资信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筹资及用途、贷款偿还来源及其保证等内容。对同意受理的贷款,总行信贷部门应及时向省级分行下达贷款意向书,并确定总行或总行委托省级分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总行不予受理或省级分行不予向总行推荐的贷款项目,应及时通知开户行。
(三)贷款项目的评估。对确定贷款意向的贷款项目,开户行应通知借款人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或扩初设计。借款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书(或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总行或总行委托省级分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
委托省级分行评估的贷款项目,评估结束后,应向省级分行贷审委提交评估报告,经贷审委审查同意并经有权人审批后,正式将评估报告提交总行信贷部门。贷款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概况评估、产品市场评估、技术工艺评价、建设条件评估、组织与管理评估、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评估、财务效益分析、不确定性分析、国民经济评价和总评估等。评估结束后按要求编写评估报告,总行信贷部门应及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提出贷款建议,并将所有贷款项目文件和资料提交总行贷审委办公室。
(四)贷款审查与审批。总行贷审委办公室对信贷部门提交的贷款项目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在贷审委审议通过后,由有权人审批,并呈行长确认。
(五)贷款发放。经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开户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贷款用途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开户行与借款人签定书面借款合同,落实贷款担保等事项,并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发放贷款。
(六)贷后管理。开户行要定期对贷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掌握贷款使用情况和工程进展状况。
(七)贷款收回与评价。贷款项目竣工后,开户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总体评价,写出书面评价报告报上级行。贷款到期后,开户行应按规定提前向借款人发出还款通知书,通知借款人准备还贷资金,按期收回贷款。开户行应按项目贷款的有关规定做好贷款的收息工作和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贷款授信和授权管理。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应逐步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对暂不具备授信管理条件的企业,可实行贷款的限额管理。贷款审批权限按总行的授权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户管理。开户行应在规定的贷款科目核算贷款的发放、收回及贷款质量状况,借款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及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相应种类贷款的管理规定使用贷款,确保专款专用。开户行应对贷款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加强对借款人的财务分析。要把农发行封闭运行管理的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落实到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管理之中。坚持收购资金贷款使用的报账制度、监管制度和收贷收息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反映粮棉油的购、销、调存情况,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八条 属地管理。对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集团客户,以及该集团内经营粮棉油业务的各授信(或贷款)对象,其统一授信和年度贷款累放额度的确定和调整工作,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省级分行,按总行的授权规定具体负责办理。同时,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省级分行,还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工作。集团内经营粮棉油业务的各授信(或贷款)对象所在地省级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在集团客户统一授信限额内或年度累计贷款限额内,负责对集团内经营粮棉油业务的各授信(或贷款)对象贷款的发放、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并为集团客户授信或核定年度累计贷款额度提供基础资料。短期贷款由集团总部统一承贷的,贷款行应掌握集团内经营粮棉油业务的公司名单及使用贷款的额度,并可委托使用贷款的公司所在地农发行,对贷款使用实施监督。中长期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由直接使用贷款的公司所在地农发行负责。
第十九条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集团总部所在地农发行应负责协调集团内经营粮棉油业务的公司各贷款行之间的关系,密切关注经营粮棉油业务的各公司与粮棉油产业无关的企业之间资金往来、原料供应、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严格控制信贷资金被与粮棉油产业无关的企业挪用。注意防范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集团客户各贷款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贷款主责任人制度。落实贷款管理责任制,对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环节实行主责任人制度。对贷款因上述有关环节失职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追究有关主责任人的责任,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法律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设置贷款质量评价指标,按贷款质量分种类、分地区、逐企业动态监测与考核。各关联企业的贷款行应加强信息互通,对关联企业的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及时准确反映贷款质量及风险状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接受政府委托经营储备、调控粮棉油业务,申请储备贷款和调控贷款的,分别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棉花储备贷款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