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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收购粮食历史性转变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11-22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今年新粮上市起,吉林省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同时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省粮食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吉粮调联字[2004]83号)。省粮食局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吉林省制定的收购市场准入条件比较宽松,粮食经营者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即可申请获得粮食收购资格:

     

    一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条件。二是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50吨(含5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三是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具有必要的检化验仪器、计量器具,拥有粮食检化验和保管人员。四是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5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通知》明确:“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同时还明确,《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格认定证书》的粮食收购者,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但应在《通知》下发后的三个月内,重新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目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开始《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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