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制定的收购市场准入条件比较宽松,粮食经营者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即可申请获得粮食收购资格:
一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条件。二是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50吨(含5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三是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具有必要的检化验仪器、计量器具,拥有粮食检化验和保管人员。四是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5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通知》明确:“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同时还明确,《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格认定证书》的粮食收购者,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但应在《通知》下发后的三个月内,重新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目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开始《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