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市粮食收购资格的受理审核机关为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条件者给《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必须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须达到10万元以上,并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其自有仓库或3年以上有效仓库租赁合同所标明的租借仓库的仓容量不少于100吨。同时,至少具有1名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的检化验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保管能力。以盈利为目的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须达到3万元以上。
粮食收购者凡有下列行为的,将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