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财政政策:维持农产品供求均衡的重要手段
农业在任何市场化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独立于市场竞争之外。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外部条件差、比较效益低,缺乏市场竞争所必需的公平条件,单纯依靠农业自身力量同其他产业竞争,必然处于劣势。加之农业生产对农产品市场供求状况的反映因周期性特征而变得滞后和不灵敏,出现产量忽高忽低.当供过于求时,农产品价值难以实现,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下降,影响农业的再生产;当供不应求时,会制约其他产业的发展,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严重的会造成社会恐慌。因此,必须采取稳定且有力的农业财政支持政策,在市场配置资源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调节市场失灵和市场残缺部分,维持农产品供求均衡。发达国家除了对农民收入进行价格支持外,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国际贸易以及生产条件等方面也提供大量的补贴支持,还采取税收政策平衡本国农产品供求。
1.价格支持政策 美国的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是由政府授意商品信贷公司向农场主发放以稳定价格为目标的、用农产品作抵押的、为期10个月的贷款。在此期间,当市场价格高到贷款所规定的“抵贷价格”(平价)时,农场主就必须出售农产品以归还贷款;当市场价格低于平价时,生产者以略低于平价但高于市价的水平把产品卖给政府。商品信贷公司可将其收购的农产品出口到国外或在农产品短缺时卖出。商品信贷公司与联邦金库有授权贷款的联系,可使联邦金库直接为后者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
以谷物为例,欧盟的价格支持政策通过执行3种政策价格来完成,即干预价格、目标价格和门槛价格。干预价格是最低支持价,当市场价格降低到干预价格时,政府专门机构开始收购,阻止市场价格进一步下跌。目标价格是在谷物市场供应不足地区谷物的理想价格。门槛价格旨在使外来的产品不能以低于该价格水平的价格进入欧盟内部市场。
2.直接补贴政策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直接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农民抵御价格波动风险的能力,而且将原本属于“蓝箱”的支持划入“绿箱”范畴,大大降低了农业扭曲支持总水平。美国的直接补贴政策涉及许多方面,包括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耕地休整补贴、灾害补贴、减耕补贴、营销贷款补贴等。
近几年,日本开始加大直接补贴的力度,2000年出台的对山区、半山区的直接支付制度,主要是按照WTO“绿箱”政策中的地区援助措施的规定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为确保直接补贴获得预期的效果,政府对补贴的对象、补贴的标准、补贴协议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税收政策 欧盟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向农民征收谷物销售税,规定销售数量低于25t的农场可以免征该税,其主要目的是使农民更加清楚地认识谷物过剩问题,并同政府共同负担一些责任。
二、农产品信息体系:维持农产品供求均衡的重要保障
面对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农产品市场信息的供求机制、完备程度、分布格局对农产品供求均衡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首先,信息不完全,导致农产品供需失衡。根据经济学动态蛛网理论,在市场导向的生产中,生产者获取的信息往往并不完全,主要是根据上一期的价格来决定本期的生产品种和产量,某种程度上仅仅是一种适应性预期。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造成虚假需求,发生失真信息,诱使生产者“一哄而上”,盲目扩大生产,形成下一轮供过于求,价格大幅度下跌,商品生产又“一哄而散”,市场供求之间将存在缺口。加之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很强,连续性较差,会放大农产品供求失衡效应。其次,信息不对称,放大农产品供需失衡。一个完全竞争或者说是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市场要求交易双方信息对称,如果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即一方信息比另一方完备,那么商业欺诈便有了可能。目前,在农产品市场上,双方交易信息不对称,买方对卖方的农产品具有较完备信息,而卖方对买方的信息知之不多,农户极易遭受购买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这样,进一步放大了农产品供求失衡。
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政府都已深刻认识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日益受到国际、国内市场的约束。因此,世界各国非常重视对农产品市场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通过完善高效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为本国农民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一方面维持国内农产品供求均衡,另一方面支持本国农业的发展,提升本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1.巨额的农业信息投入 美国的农业信息投入总额2001年为13.18亿美元,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目前每年用于农产品市场新闻的年度预算为2200万美元。欧盟2000年用于农业统计信息的花费总计是61513万欧元,用于农业和农村信息通讯方面的花费是2亿欧元左右。2001年,日本政府用于农林水产信息建设和促进的费用是47亿日元。
2.完善的法律制度 为确保农产品市场信息的客观、公正,美国政府通过立法授权形式,将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发布工作纳入美国农业部的政府职能。为农产品的买卖各方提供及时、准确、公正的市场信息,包括供应、需求、价格、趋势、运输及其他能够反映当前市场情况的信息,帮助生产者制:定生产规划及市场战略。同时,有助于农产品的买卖双方在讨价还价上处于公平地位,促进市场的有序发展。欧盟的《关于共同农业政策信息措施法规》和日本的《中央批发市场法》等,也都为本国(地区)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提供了法律基础。
3.完整且职责明确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组织体系 美国农业部有五大信息机构,分别是国家农业统计局、经济研究局、世界农业展望委员会、农业市场服务局和外国农业局,这五大机构都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
日本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主要由农林水产省统一管理,下设统计情报部、协同组合检查部、综合食料局国际部。另外,经营局、农村振兴局、食粮厅、林野厅、水产厅等也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信息情报工作。
德国的农产品产销信息系统分别由两个体系完成,国家统计总局负责生产信息的调查和收集,为保证信息的完备和准确,从联邦一州一县一乡都有相应的统计信息机构;市场信息由半官方、非赢利性的农业和食品市场价格信息报告中心负责调查和收集。
4.多元化、社会化的市场信息服务主体 德国主要依靠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村中介组织采集农业信息。主要农产品如粮食的价格一般由第一次购买者——直接进行加工的企业上报;蔬菜价格则是由生产合作社直接上报;农产品批发价格主要由大型商业企业和协会报告;零售市场的价格信息是由全国700多个零售商店、超级市场上报。
三、农产品流通体制:维持农产品供求均衡的基础
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有非人力能控制的许多方面,使得农产品的供给常常不稳定,加之农产品的固有特性,其流通难度要大于工业品或服务产品,经常出现供大于求或供过于求的局面。按照蛛网定理解决农产品供求的不稳定,主要应从两方面来解决:一是解决生产的供给与需求的适应,并优化供给;二是加强流通市场的建设,使生产与市场需求连接起来,以需求指导生产。合理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可以保证农产品快捷、高效和有序地流通,使得农产品在合适的地方得到充分的生产和消费,实现生产和消费的稳定发展和共同繁荣。世界各国由于农业自然条件不同,或者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不同,农产品流通体制相差很大,但也有许多共同点。
1.强化法制建设,规范流通秩序 法制化管理是美国、日本农产品流通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1933年至今,美国有关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法律就达数十个,其中有著名的《1933年农业调整法》、《1938年农业调整法》、《1948、1949年农业法》、《1964年食品券法》、《农产品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第480号公法》)、《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日本也有许多这方面的法律,如《粮食统制法》、《粮食管理法》、《农业基本法》、《批发市场法》、《蔬菜生产销售安定法》、《加工牛奶生产者差额补贴法》等。
2.发达的农业合作组织 欧盟的农业合作组织十分发达,各国通常设有农业合作社、农业工会、农业公司以及农产品专门协会等组织机构。这些机构分属于全国性、地区性或者行业性组织,尽管名称、功能、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尽相同,但都在不同程度上为广大农户提供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联系配套的仓储、运输和销售等多方面的服务,为农产品的流通创造了良好条件。
3.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1)以经济效率为目标,遵循市场规律,鼓励多种流通形式。批发市场的高效率有助于加快农产品的流转速度,从而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费用,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流通渠道。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高效、有序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在意大利几乎每一个大区或大、中城市都设有一个或几个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除了列入各级政府规划的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外,小型批发市场或批发商店比较普遍,它们与大、中型批发市场一起构成了遍及意大利全国的农产品流通的市场网络。
美国农产品存在一个多层次、多形式的流通市场体系。就层次而言,有农村初级市场、农产品集散市场和空头市场,从交割形式上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此外,还有拍卖烟叶和牲畜的拍卖市场。
拍卖公司是荷兰销售合作组织的一种独特组织形式,被誉为最具有荷兰特色的市场方式。目前,荷兰有25家大型拍卖公司和与之相配套的大型拍卖市场,全国80%的蔬菜、82%的水果和90%的鲜花都是通过拍卖市场成交的。
(2)以法治市,构建标准、规范、有秩序的市场体系。在美国,基本上每种农产品和每一流通环节都有明确的法规,并不断修订,使农产品市场成为标准、规范、有秩序的市场体系,此外严格执法,充分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流通环节,按照《蛋类食品检验法》的规定,农产品运销局对所有生产液态、干粉、冷冻蛋类食品的厂家实行强制性检验,特别对带壳蛋的检验和限制极其严格,以防止蛋壳带菌引发疾病传染。
(3)合理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农产品问题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必须进行宏观调控,必须有一个政府的专门机构对此进行权威性管理。美国对农产品市场进行具体管理的部门是农业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运、贸易统一归农业部管理,使得农产品流通得以高效、协调运行。日本对农产品市场进行宏观管理的部门是农林水产省。有关农产品生产、流通等方面的问题,统广由这些部门协调、管理,其权威性强,责任明确,效率较高。
在欧盟,合理规划农产品市场网点是其宏观调控的重点。欧盟各国农产品的流通网点可分为一级流通网点和二级流通网点,前者指大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后者指农产品零售市场。农产品一级流通网点主要设立在各大城市和交通要道处。荷兰的国土面积仅4.157万km2,却分布了23个蔬菜和水果拍卖市场,充分满足了农场主和客户开展购销活动的需要。
(4)农产品缓冲储备体系。农产品缓冲储备体系是保证农产品供给安全、平抑价格波动的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农业国家普遍实行鼓励农民自己储备农产品的政策,其主要内容是,政府给农民一定的储存费用,由农民储存其产品,并对谷物等农产品预先设定“释放价格”和“号令价格”。当农产品价格低于释放价格时,农民不能随便出售;当市场价格高于释放价格而低于号令价格时,农民就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出售其农产品,并归还无追索权贷款。
印度农产品流通体制中备受世人注目的是粮食缓冲储备,它是印度农产品流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缓冲库存的“临界值”为500万t,“最佳值”为1200万t。库存品种为小麦和大米,其中小麦占60%,大米占40%。库存规模是在预测10年内粮食生产的波动率和需求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储藏、运输等条件而确定的。库存品种结构是根据粮食生产结构、地区布局和不同地区的消费习惯计算出来的。库存费用由中央政府专项拨款,粮食全部由印度粮食公司具体经营,粮权属于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