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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善措施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10-21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1998年粮改的重要内容,但这一政策执行得并不够理想,主要原因是对市场尊重不够,顺价销售政策执行成本高,难以实施,国有粮食企业缺乏竞争力。在粮食市场放开的环境中,保护好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提高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水平和增加农民收入,更需要发挥好市场价格的支持作用,同时也应吸取过去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使财政背上沉重包袱的教训。

     一、最低收购价格的启动时机

     现阶段我国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的主要目标应是稳定粮食市场、增加粮农收入和不增加财政负担。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工具只有在粮食市场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时启用才能实现政策目标。

     尽管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对短缺的粮食品种实施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但是,粮食宏观调控的目的是要通过政策手段尽可能避免粮食短缺的发生。建国以来,我国粮食生产周期性波动明显,小周期4年左右,大周期10年左右。为了发挥反周期政策工具的作用,往往在粮食供求形势好,甚至在粮食供给过剩的情况下更需要运用最低收购价格政策,避免谷贱伤农,出现新一轮的粮食短缺。世界很多国家为了稳定农产品供应和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都实施农产品保护价格政策,并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OECD成员因

     政策干预使农业生产者获得的收入人均超过1万美元,其中欧盟达到1.6万美元,日本达到2.5万美元,韩国达到2.3万美元,墨西哥也达到1千美元。在农产品市场价格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各国把市场价格支持作为农业生产者增收的一条重要途径。OECD成员因政策干预而实现农业生产者的收人中通过市场价格支持的超过60%,其中日本、韩国都超过了90%,欧盟超过60%、,墨西哥为64%。而且西方国家的大米、小麦和玉米等粮食品种的市场价格支持力度相对更高。

     政策支持粮食生产,不一定全部需要政府的财政预算支出承担,也可以通过价格干预让消费者承担。OECD成员近年来由消费者承担的农业生产者支持所占比重平均超过55%,其中欧盟大约52%,日本大约99%,韩国大约88%,墨西哥大约68%,波兰大约77%,土耳其大约57%。可见,选择价格干预政策,由消费者作为承担人是世界多数国家对农业生产者支持的普遍做法。多数国家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由价格干预实现农民增收,我国理应能够做到。一般认为目前我国粮食每年需求量在4.9亿吨的水平。如果连续出现低于这一水平的粮食生产量,就需要充分发挥好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工具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粮食当年产量不足消费量,粮食市场价格可能比较合适,运用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工具的压力相对较小,甚至实际中不需要使用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工具。如果出现连续几年粮食总产量达到或者超过5亿吨的水平时,粮食市场价格持续走低,这时农民最需要最低收购价格保护,长期粮食安全也需要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付诸实施。

     近期我国粮食市场调控的重点是促进粮食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尽管今年5月份集贸市场上的粮食价格稳中有降,但与去年同期相比,小麦和玉米价格上涨了40.7%和28.4%,籼稻、粳稻价格上涨了49.7%和55.7%。因此粮食价格已经恢复性上涨到相对较高水平。目前的价位对粮食生产者是有利的。考虑到今年我国粮食市场出现的有利条件,在农民粮食收成后的早期,如果市场价格相对稳定,国家可以不急于采购用于公共储备的粮食,一旦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收购农民粮食出现观望态度,尤其是粮食收购价格出现普遍持续大幅度下降时,应及时让模范执行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并有竞争力的企业在市场上收购粮食,以促进粮食市场的供求平衡。

     二、为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创造有利环境

     为了更好地实施粮食市场价格支持政策,国家应尽快出台能够调节粮食市场供给和需求的配套政策。西方很多国家制定了粮食最低保护价政策,但在实践中却不常用,关键就在于有较好的配套措施。我国为了减轻实施粮食最低保护价政策的财政压力,同样需要配套政策措施,包括:实现粮食政策由保护消费者向保护生产者转型,鼓励农民储藏粮食,建立健全有效的粮食调控体系。

     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考虑到我国有限的财力,我国粮食生产支持政策理应由过去的保护消费者向保护生产者转型。美国长期以来是实施价格干预的国家,重要措施之一是让农民用自己的农产品做抵押,向农产品信贷公司获得短期贷款,确保在农产品收成后价格最低时不急于出售粮食,直到市场价格比较有利的时候才出售。我国应允许农民的存粮作为贷款抵押,由鼓励农民销售余粮的政策向鼓励农民在市场价格合适的时候才销售粮食的政策转变。

     在我国,鼓励农民存粮有助于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有助于促进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如果农民学会了在市场价格不低于国家最低保护价的情况下才销售粮食,国家粮食保护价政策不但能够零成本地实施,而且农民利益也得很好的保护。从长期来看,农民存粮如果连续增加,他们就会调整粮食生产,通过发展养殖业设法转化库存粮食,延长粮食产业链,扩大增收途径。

     我国农民历来具有存粮的传统,近几年农户年末人均存粮都在500公斤以上。农民是否愿意进一步增加粮食库存,关键取决于粮食最终能否变成现金收入。为了满足农民 因生产生活对现金的需求,国家应制定政策允许农民将存粮作为抵押物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在粮食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在粮食主产区通过补贴利息,鼓励金融机构向粮农发放贴息粮食抵押贷款,弥补他们因库存粮食而承担的利息损失,这一政策的实施重点是粮食主产区的种粮大户。

     粮食预警体系和市场监测体系是建立有效粮食调控体系的前提。长期来看,可以通过粮食产量、进出口量与价格的预测,以及粮食安全库存水平的预警来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水平,而通过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可以确定最低收购价格启动的最佳时机。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应发挥好调控粮食市场的作用,在农民售粮高峰期严格调控粮食进口,坚决打击恶意破坏粮食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

     三、最低收购价格执行主体的确定与监督

     粮食市场的放开,不等于粮食市场的放任。一方面,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粮食收购,以保证粮食市场的充分竞争,解决众多农民卖粮而一家企业垄断收购的市场地位不对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对粮食收购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于有资质的粮食收购企业,粮食收购主管部门通过宣传国家有关粮食政策,要求这些企业自觉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坚决反对操纵市场来损害粮农和消费者利益。在尊重粮食收购企业意愿的基础上,由有资质的粮食收购企业自愿申请,粮食主管部门从中筛选,并与它们签订合同,把以不低于粮食保护价收购粮食等相关政策的执行作为重要条款。国有粮食企业同样需要申请,便于公平竞争。

     那些申请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格的企业最终是否为合格的主体,还需要看最终执行情况。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对签订了合同的收购企业进行管理,向社会公布这些企业的信息,让农民和全社会监督,尤其是相互竞争企业监督。对于那些确实模范执行合同条款的收购企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优先向这些收购企业发放国家政策性收购资金贷款,参与国控粮食(用于国际援助,支持西部大开发退耕还林的粮食补偿,以及其他一些公共粮食储备的粮食)竞卖,或者有机会以高于最低保护价向国家出售公共储备粮食。在税收方面应给予收购国内农民生产粮食的加工企业更多的优惠,以鼓励这些企业使用更多的国内原料粮。鼓励粮食加工企业以高于最低保护价的收购价格发展订单农业。还可以在每茬粮食生产前吸纳信誉比较好的粮食收购企业参与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制定。这样,既有助于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执行,又有利于农民事前利用粮食最低收购价格调整的信息合理安排粮食生产。

     四、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的资金保障与运行方式

     由于国家不事先具体确定最低保护价的执行主体,也就没有义务提供粮食的收购资金,最低保护价的资金来源原则上由收购企业自己解决。符合条件的粮食收购企业向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除了农发行外,也鼓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有资质的粮食收购企业提供必要的收购资金。无论什么金融机构向粮食收购企业提供贷款,都按照商业贷款方式运行,主要自担风险。粮食主产区收购资金需求量大。为了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及时供应,不向农民打“白条”,粮食主管部门可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提供粮食收购资金非全额担保,银行和政府共担风险,但90%以上的风险由银行承担。担保资金可来源于部分粮食风险基金。万一发生损失,国家只给予少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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