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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4-10-08
    近,国务院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分为总则、粮食经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粮食流通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条例》的发布是粮食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粮食流通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它结束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来,粮食流通管理无法可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无执法权的局面,对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规范、有序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条例》的出台,从体制和法规上为粮食流通的市场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今后国家《粮食法》的雏形。

     一、《条例》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涉及范围广泛。1998年出台的《粮食收购条例》业务范围仅限粮食收购范畴。而这次颁布的《条锄:范围则涉及整个粮食流通领域,对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首次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权。1998年出台《粮食收购条例》,当时,粮食收购没有放开,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执法权,只有依赖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这些部门要管的事很多,人手少又顾不过来,造成了管理真空。而新颁布的《条例》首次赋予粮食部门行政执法权,《条例》第35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同时授予粮食部门处罚权,对未执行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代扣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等情况可处以罚款。这对强化粮食市场监管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完善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五个职能:一是粮食宏观调控职能;二是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职能;三是粮食流通统计和库存管理职能;四是粮食监督,检查职能;五是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职能。新颁布的《条例》,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更完善,管理更规范,工作要求更高。同时,粮食部门的责任更重了。

     (四)体现了“一手抓粮食生产,一手抓粮食流通”的精神。《条例》从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出发,在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粮食产销区之间长期的产销协作关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调节机制,建立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预警机制等方面充分体现了“一手抓粮食生产,一手抓粮食流通”精神。

     二、几点思考

     思考一: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必须争取各级领导重视,协调好各方关系。搞好粮食供求平衡,确保本地区粮食安全是我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做好领导参谋,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要协调好工商、质监、卫生、价格、农发行等部门的关系,使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做到相互沟通,相互协调,相互支持。

     思考二: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建立粮食流通管理执法队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争取本级政府支持,建立粮食流通管理执法队伍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对对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流通管理,建立执法队伍,是贯彻落实《条例》的组织保证,是执行《条例》的关键环节,必须把它落到实处。

     思考三: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建立和健全粮油检测机构。由于多种原因,市(县)一级的粮油检测机构已不健全。为此,必须建立和健全市(县)级粮油检测机构,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验人员,以加强对全社会粮油质量的监测。

     思考四: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必须设定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赋子的职责,设定行政复议机构,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思考五:全面贯彻和落实《条例》,必须建立和健全统计队伍。目前,市(县)一级粮食管理部门的统计队伍尚不健全,随着粮食经营台帐的建立,统计业务量将急剧增加。为此,必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今后,统计员的职责应不仅仅限于统计数字,要拓展统计范围,搜集各种粮油购销信息,加强市场分析预测,监测本地区粮油供求和价格走势,为确保本地区粮食安全提供科学、准确、及时、有效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