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中的生存定位问题,是由它所处的客观环境所决定的。随着改革的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处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职能发生了重大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几十年来一直是政府处理粮食生产与消费关系,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国粮食供求形势进入综合平衡阶段,国家的政策目标主要是通过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尤其是国家对粮农直接补贴政策的出台,取消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粮的政策性职能,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一步走向市场。
(二)粮食收购市场多元化主体的形成,打破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2000年以后,国家对粮食收购市场化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从缩小保护价范围到放开销区收购市场,继而发展到放开部分主产区的粮食收购市场。从放开地区看,多元化市场经营主体收购量己占到市场收购量的70-80%,就是在没放开的主产区多元化主体的收
购量也占到市场收购量的50-60%。
(三)国外资本进入中国粮食市场,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和挑战。目前外资已经占据了我国油脂加工市场份额的50%左右,占据了饲料加工市场份额的40%左右。随着粮食购销市场的全面放开,国外粮食加工企业进军中国、争夺产地原料的竞争必将进一步加剧。
(四)沉重的“三老”包袱拖累,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重难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所以形成“老账、老粮、老人”的历史重负,主要原因是国家粮食政策的高成本代价所致。其本质是财政通过农发行的隐性透支,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亏损形式,间接垫付了国家粮食政策的成本。除此之外,还有体制上的原因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的原
因。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处的环境无论是从政策层面、市场定位上,还是从企业自身的状况看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难以适应市场化的发展要求,到了非改不可、不改不行的地步。
二、用新的发展观来认识和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市场化改革
(一)建立新型的政府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关系,实行政策性业务市场化运作。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时期。政府在利用操作载体调控时,不再需要像过去男NS-用它来垄断市场、包办经营,而是用来解决市场失效的问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再是行政部门执行政策的附属机构,它的政策性工具的职能是根据政府调控市场的需
要,时而发挥、时而退出,时而强、时而弱。因此, 政府应该设法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当政府需要矫正市场失效,利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操作载体实现政策1哇目标时,应明确相互的责、权、利关系,实行契约式经营。在一般情况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则和其他多元化主体一样在市场上平等竞争、正常经营,政府不再进行额外保护和干涉。在应急状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以执 行国家政策为第一目标。
从长期看,政策性业务市场化运作是在市场条件下政企分开的一个发展方向。在短期内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政策性业务市场化运作的主要对象还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干口储备企业;当市场逐渐完善以后,政策性业务可以在有条件的多元化经营主体中招标操作,这样可以降低国家执行政策的成本,有利于企业内在机制的激活。
(二)实行多元化的产权形式和灵活多样的组织经营方式,开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的发展空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目标的设定要放在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大视野里进行综合考虑,通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经营形式的创新,开拓新的发展空间,使改革后的粮食企业有所作为。
第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稳定粮食市场中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从粮食这个特殊商品的双重属性来看,粮食作为一般性商品,需要全面进入市场;粮食作为关系到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战略物资,要受到国家的行政干预和控制,特别是在粮食短缺时更是如此。粮食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区别于一般性国有企业,其改革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从粮食收购市场的不确定性看,我国的粮食生产和流通都处于高度分散化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当粮食出现过剩时,多元化市场主体迅速退出,加剧了粮食过剩;当粮食出现短缺时,多元化市场主体迅速进入,加剧了粮食短缺。由干收购主体的逐利行为导致了粮食收购市场的不确定性,使生产领域的矛盾在流通领域被放大,从而容易引发市场的不稳定。
从国家调控市场的直接控制力看,从1993年以后,我国逐渐放开了粮食批发市场,放开了粮油加工市场和粮食零售市场;从2001年以后,又逐步放开了部分主销区和主产区的收购市场,现在国家对粮食市场的直接控制力除了储备体系之外,就剩下主产区收购市场上的一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了。
从粮食供求形势看,粮食购销市场放开将面临四大压力:一是工业化过程中农村劳动力不断外流、耕地继续减少、人口不断增加,粮食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压力;二是粮食价格持续上涨,可能引发通货膨胀和城市低收入群体食物保障的压力;三是市场放开后,多元化主体逐利投机行为、消费者预期放大效应带来的市场风险压力;四是粮食品种结构性矛盾和地区不平衡、交通运输瓶颈、财政能力相对不足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时直接控制力弱化的压力。
在这种形势下进行市场化改革承担的风险要比在粮食过剩条件下改革的风险大得多,市场化改革的难度很可能会超出人们的预想,政府需对放开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有所准备,采取常规措施和特殊措施相结合的手段应对。
因此,粮食购销市场放开,并不等于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放掉,国家在粮食主产区一定要保持政府在基层粮食采集系统中的一定份额和力量,这是宏观调控、掌握粮源、打击投机行为、稳定市场的需要,也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这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形式,将骨干力量保留下来,继续作为国家在粮食收购领域的采集系统单独存在;也可以结合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系统,作为储备系统的基层收购单位存在并发挥作用。
第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立足于县域经济, 在促进城乡经济协调统筹发展的同时为自身找到新的生存空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设施都在县乡两级,常年为农民服务,与农民有着必然的联系。要通过多元化的产权制度改革,不断地创新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可以成立为农民粮食收购、储藏、加工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可以根据农民和市场需要,开展粮食去杂、烘干、质量分级等经营服务业务;可以采取公司加农户的形式,实施“订单农业”,与农户开展合作经营;可以和加工厂、龙头企业结咸利益共同体,在延长粮食产业链、提高粮食附加值上下功夫,走粮食产业化经营道路。
第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整合和推进现代粮食物流体系中做大做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现代散粮物流体系中处于源头地位,政府要抓住这一源头,将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市场中处于龙头地位的大型加工企业、仓储企业和重要港口设施等进行对接,根据我国粮食的合理流向,打破区域和行政界限,统筹规划,组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大型粮食龙头股份制企业。从基层的散粮运输开始,发展区域性的 散粮物流体系,如以大连北良港为龙头整合东北粮食走廊、以广东虎门港为龙头整合珠江粮食走廊、以上海外高桥码头为龙头整合长江粮食走廊、以广西防城港为龙头整合西南粮食走廊,继而不断地向全国散粮物流网络推进,使粮食企业在降低粮食流通成本和费用方面挖掘新的利润源,从整体上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和流通效率,从而增强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三)建立新型的市场管理机制,为粮食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针对目前我国对粮食管理的事权比较分散,有时行政措施互相牵制、互相抵消,难以应对市场化高风险的情况,建议进一步改善政府对粮食的宏观决策体制,统一研究制定粮食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促进粮食生产、流通、储备、进出口、粮食补贴、信贷投放、市场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仂调发展,确保市场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二是尽快出台粮食市场管理法规,规范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当前最急需的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要明确规定进入粮食市场的不同类型的粮食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规定商品粮周转库存数量),以建立市场秩序,增强市场的支撑能力。三是政府要充分利用金融信贷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间接控制。政府除了运用政策、法规加强宏观调控外,还应利用金融信贷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间接控制,考虑到农发行的主要业务就是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储备企业提供政策性信贷服务,随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后经营量的大幅度下降,农发行的信贷业务也相应缩减。因此,国家应下决心调整农发行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建议参照美国农产品信贷公司(CCC)模式,根据我国国情和财力情况,对农发行进行改组,成立中国粮食信贷公司使其成为一个专门为粮食购销、储备、加工和进出口服务的政策性信贷公司。政府以此为载体,实现金融对粮食市场的间接控制,必要时对粮食市场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引导扶持。该公司在国家财政有能力注入资金的情况下,还可以承担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和提供营销贷款,在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农民实现简单再生产所必须的成本时,根据农民自愿,营销贷款可直接转为农民的售粮收入。四是加强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政府要强化粮食市场信息的监测预警、统计分析、质量检验、标准规范等方面的工作,搭建政府监控网络和为市场、农民、粮食企业服务的平台,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
境。
三、采取特殊政策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
(一)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实行新老划断、停息挂账,并从企业中剥离出来,由各省粮食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由财政逐年核销。
(二)按保护价收购的老粮食库存,划归各省粮食主管部门管理,按计划分步销售,粮食由企业代管,价差损失由财政负担。
(三)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要全部纳入社保统筹,所需资金由风险基金支付。对于转制和下岗分流人员的补偿金,要采取各种办法补偿到位。或比照煤炭等行业采取的办法,通过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职工安置所需资金。
(四)对企业的经营性亏损应采取特殊办法单独处理。企业的经营性亏损也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其成因非常复杂,国家政策如果不管,改制后的新企业也不可能接收,即使强制要求接收,那么新企业也将因为信用差难以获得信贷支持,无法开展经营。建议以县为单位成立粮食资产经营公司,集中解决经营性亏损包袱和盘活现有资产。一是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性亏损、债务集中划入资产经营公司,同时将这些企业的现有设施和人员也划入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
理;二是将优良资产剥离出来,组建各种新的股份制公司,灵活进行业务经营活动;三是企业对职工的欠款,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补偿金转股”的形式处理,作为职工的股份进入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四是对外单位欠款,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债转股”的形式处理,作为债权人的股份进入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
(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实行渐进式的改革,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在粮食供求形势相对宽松的情况下,改革的步子可以大一点;在粮食供求形势相对偏紧的情况下,改革的步子要小一点。在当前形势下进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要有几年的过渡期,避免形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