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按政策处理库存“老粮”中的陈化粮。对于鉴定为陈化的粮食,要就地封存。建立保管、统计台帐,必须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擅自动用,未经县(市、区)粮食局批准不得变更货位。
二、对库存中的陈化粮要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和《吉林省陈化粮处理实施办法》,由省里统一组织面向具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酒精、饲料企业公开定向竞价销售。
三、认真做好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审核工作。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企业只能购买年加工量50%的陈化粮,并仅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倒卖。对销售出库的陈化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进行全程监管。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倒卖陈化粮的行为,严禁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五、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老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