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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改的几个重大判断(中)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09-14  
    四、粮食省长负责制是应急之策,还是长期性的制度安排

     粮食省长负责制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制度安排,中央是三令五申的强调粮食省长负责制的重要,要求地方政府承担起区域内粮食平衡的责任。但是地方政府和部分专家学者对此反映强烈,要求废除该制度。笔者认为,粮食省长负责制只是应急之策,不能长期化、制度化。粮食省长负责制是应急之策的长期化。粮食省长负责制安排的初衷是为了应付1994年底、1995年初的粮食价格暴涨而安排的,当时中央决策层对粮食供需格局的总体判断是粮食供给不足,因此要强化地方政府在增加粮食生产,维护粮食区域平衡方面的责任,以此遏制价格的上涨势头。当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米袋子”省长负责制。1998年国务院第15号文件规定“粮食工作实行在国务院宏观调控下,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流通全面负责的体制”。这一规定又进一步强化了粮食省长负责制。以后各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粮食工作会议又以各种各样的形式予以强化和具体化。可见,粮食省长负责制是在粮食管理工作中逐步演化而形成的一种行政工作负责制。省长负责制的实质就是通过行政手段来强制实现粮食的供需平衡,把中央政府所承担的保证粮食总量平衡、稳定供给的责任向下转移,由各级地方政府来共同承担,通过区域平衡来保证全国的平衡,通过区域性的粮食安全来保证全国粮食安全。这一制度安排对于解决我国粮食短缺问题做出过巨大的贡献。粮食省长负责制长期化和制度化代价太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当时的粮食供给不足的问题,应该说是应急之策,不应该长期化和制度化。但是遗憾的是,应急之策则被当成了法宝长期使用。实践已经证明,粮食省长负责制长期化和制度化的代价是高昂的。一是各省不能按照比较优势来安排产业结构,许多不适合种植粮食的地方种植了粮食,牺牲比较优势,抬高了粮食生产成本。二是无法建立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各地为了自求平衡,画地为牢,控制粮食流通,导致粮食不能在全国范围内配置,粮食的真实供求状况和真实价格无从知晓。三是增加了各地的财政包袱。粮食省长负责制固然可以减轻中央在粮食安全和稳定方面的负担和责任,但是增加了地方的财政负担。总而言之,粮食省长负责制与以中央为主体的宏观调控相比,代价太大,不能长期使用,更不能制度化。粮食省长负责制应该为以中央为主体的粮食宏观调控体制取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能再沿袭传统的群众运动办法,层层发动,层层负责。笔者现在比较担心的是,SARS全民防治成功的经验可能会强化决策者对粮食省长负责制运作。前面已经分析了,粮食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粮食宏观调控职能应该由中央政府履行,不能由地方首长负责。在一般的年景,只需要中央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各种工具引导粮食生产就可以,只有遇到特殊情况,粮食生产和流通危及到粮食安全时,才能够启用粮食省长负责制,作为应急处理机制一部分。而且象这种层层发达的政策,今后应该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来启动,不应由部门或者国务院来启动。粮食省长负责制应该作为应急之策放在粮食预警及应急处理机制的预案中。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粮食省长负责制有一定的作用空间,主要用于对付危机粮食安全的供给问题或者,平时只能作为一个应急性措施而放在粮食应急处理的预案中,除此之外的各种粮食问题只能由中央政府进行粮食宏观调控予以解决。

     五、粮食流通主渠道是国有流通企业,还是所有的流通企业

     对于谁应该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的作用,目前有不同的看法,有一部分人认为,对于象粮食这样一个关系生死存亡和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应该控制在国有企业手中,这种观点的代表主要是粮食部门及与其相关的专家;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只要能够促进粮食流通、促进粮食有效配置的主体,都能够发挥主渠道作用。笔者比较赞同后一种观点,不管是国有流通企业,还是私营粮商,只要是将粮食从数量较多、价格较高的地区销往数量较少、价格较低的地区,都能够发挥主渠道作用。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国有粮食流通企业不一定会发挥主渠道作用。建国以来,国有粮食流通企业促进粮食流通,将粮食比较平等的分配给居民方面的成绩是不可抹杀的。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粮食流通企业也做过不少与主渠道相悖的事,该吞的时候不吞,该吐的时候不吐,逆向操作,从中渔利。如1994年未、1995年初的粮价上涨,并非是粮食供给不足,而是国有粮食流通企业反向操作引致的。国有粮食流通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以利润最大化本来无可厚非,但是国有企业还承担了政策性的主渠道功能。这就充分说明了,可以从理论上说,国有粮食流通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比私人粮商放心,但是实践已经证明,国有流通企业掌握粮源不等于中央政府掌握粮源,国有流通企业掌握周转储备,不等于中央政府掌握了储备,可见国有粮食流通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其利益取向并非与中央政府完全一致,一致时发挥主渠道作用,不一致时则发挥相反的作用。私人粮商不一定就不能发挥主渠道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私人粮商(特别粮食收购环节,下同)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而起伏,1985年允许私人粮商经营,1990年又禁止经营:1993年允许,1995年又禁止:1996年允许,1997年又禁止:2000从浙江试点又开始放开,大家又不禁捏了一把汗,不知什么时候向私人粮商开放的市场又会关闭。真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虽然私人粮商规模比较小,数量比较少,但是它们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大约有30%的粮食是由它们完成的,而且它们的收购价格往往比国有粮食企业高,服务态度好,受农民的欢迎,特别是1998年粮食改革以来,国有粮食企业害怕亏损,不敢收购,多亏了这些“打游击”(按照现行政策是不合法的)的收购贩子,才缓解了主产区粮食的收购问题。在夹缝生存,受工商和粮食部门双重打击的私人粮商、粮贩也能够发挥部分主渠道作用(当然不排除其经济理性的非主渠道作用)。这就说明了私人粮商不一定不会发挥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流通企业不一定就会完全发挥主渠道作用。只要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引导,所有的粮食流通企业都会发挥主渠道作用。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就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内在本质要求。亚当·斯密认为,“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行为,能够为社会带来好处。流通企业之间并无好坏之分,不是国有的就是好,非国有的就不好,只要是粮食流通企业从事粮食流通就会发挥主渠道的作用。政府只有通过充分利用宏观调控政策,对所有的粮食流通企业进行引导,利用流通企业的理性来实现“双赢”,即有助于流通企业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又能够让其发挥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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