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化是粮改的目标,还是粮改的手段
目前对于粮食市场化改革的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将粮食市场化作为改革的最终目的,二是将粮食市场化作为改革的手段。究竟孰是孰非呢?笔者认为,市场化既是改革的手段,也是改革的目的。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而言,粮食市场化是改革的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只是为实现粮食的稳定供给和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而已。也就是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并不是为了市场化而引入的,而是为了以更小的成本、更高的效率保证粮食最终目的的实现而引入的。如果有其他更好的手段能够保证粮食最终目标的实现,也可以不引入市场机制。实践证明,这是不可能的。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短期目标而言,粮食产业引入市场机制,是近期改革的主要目的。在近期,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因为我国有强大的政治管制能力,形成网络的组织资源——各级粮食系统,也有依靠行政手段管制粮食资源的传统和经验,而如何按市场经济规律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经验和能力却显得不足,所以当遇到如1993-1995年粮食减产和1996年-1999年粮食大丰收后,就不知如何处理。特别是由于受计划经济惯性的影响,在粮食市场化改革中偏好于行政力量,有时甚至是迷信行政管制的威力,不习惯利用市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近期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放弃行政管制偏好,不要动辄就用行政管制来干预粮食的生产经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近期任务是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粮食市场化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近期目的。对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而言,粮食市场化是其中的一部分,是改革的重要目标。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我国轻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部分,让市场在粮食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也应是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之一。对于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而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又是改革的目的。由此可见,市场化对于不同的范畴、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作用。对于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而言,引入市场机制是改革的重要目标,对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而言,市场化是为了实现粮食发展长期目标的一种手段。
二、粮食调控主体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
在粮食宏观调控主体的选择方面,目前存在不少认识分歧,有人认为粮食宏观调控应该由中央政府实施,中央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也有人认为“千斤重担众人挑”,应该通过粮食省长负责制建立多级粮食调控主体。究竟谁是谁非呢?笔者认为,粮食宏观调控的主体应该是中央政府。从理论上看,粮食作为一个具有全国性公共产品性质的特殊商品,调控权利和责任应该属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中央政府对粮食实施宏观调控,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地方的政府的作用。但是实践中各级地方政府成了粮食宏观调控的主体。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出台了不少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大部分的政策都是通过粮食省长负责制来实施的,省长负责制几乎取代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制度,本应由中央政府履行的权利由地方政府履行了,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了,各级地方政府变成了宏观调控的实际主体。从调控主体的要求和调控原则来看,中央政府是粮食宏观调控的主体。由于各个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有一定的冲突,如果调控主体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就难以形成调控合力,甚至抵销调控成效,因此粮食宏观调控不能搞“分权制”。粮食调控主体也不能让地方政府承担,毕竟一个地方信息不完全,难以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问题,而且一个地方政府的调控对市场的影响也不会太大,不是调整不到位,就是反馈过度。因此粮食调控的权利一定要统一,集中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是唯一的调控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笔者建议,粮食调控只能由国务院牵头,以粮食专家为主组成粮食调控委员会履行。从调控的成本一一效果来看,中央政府应该是宏观调控的主体。如果只想确保粮食安全,粮食省长负责制的确比较好。但是从成本一一收益的角度看,中央政府调控的总成本要低于粮食省长负责制,而效果要好于以粮食省长负责制为主导的调控方式。有关研究表明,国土面积较大的国家粮食波动指数一般小于面积较小的国家,因为在较大的粮食区域中,一些地区的减产总能能够被另一些地区的增产所弥补。从我国的情况来看,60年代以来全国粮食平均年际波动指数为±1296,而各个省年际波动指数达到±20%至±30%是很常见的事。因此,以中央政府为粮食宏观调控的主体,实现全国性统一的粮食宏观调控成本最低。
三、粮食安全是市场可靠,还是行政管制可靠
我国素有重视粮食安全的传统,历代政府都将粮食安全作为首要的任务。《汉书·食货志》就有“食为政首”,将吃饭问题作为政府的首要工作来抓。我国有用行政管制手段确保粮食安全的传统、经验、习惯,特别是建国以来建立了庞大的粮食管制网络。因此,我们的政府比较相信行政手段,有时甚至到迷信的地步,而对市场手段促进粮食安全则将信将疑。笔者认为,粮食安全问题既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降低粮食安全的成本,又要用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弥补市场的缺陷。行政管制不能以最小化成本解决所有的粮食问题。行政管制可以通过强制力量解决几乎所有的粮食问题。这已经为改革开放以前的统购统销粮食流通体制的实践所证实。但是这种方式并不是成本最小,效率最高,效果最好的方式。通过政府的力量来强制实现粮食供求平衡是一种低水平的、“半饱型”的强制平衡。因为行政管制不是万能的,它也有缺陷。如果不依靠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政府并不知道市场的均衡价格在什么位置,不知道市场上粮食是多了还是少了。在政策选择上,就会比较盲目,只能根据经验来定价,这种定价方式可能使粮价定得低,也可能定得高。定得低就挫伤农民的积极性,农民根本就没有产粮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以后年度的粮食供给。定得过高又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不管哪一种方式,都需要支付较多的政府管理成本。行政管制力量不能持久的解决粮食问题。行政管制力量的确可以起到立杆见影的效果。如当粮食短缺时,通过各种财政补助或者优惠政策,可以增加下个季度的粮食供给。当粮食供过于求时,政府通过减少粮食的支持保护,或者抛售储备粮食来平抑市场,确保供给。但是这种方式只能短期有效,暂时起作用。因为这种方式长期使用,不仅政府要承担巨额的行政管理成本,而且市场机制的作用也会受到压制,长期如此,政府力量的度就无法保证。管理的边际效果也会发生作用,即管理得越多,管理的时间越长,其边际积极作用越少,一旦边际积极作用与边际负面作用相当。则行政管制力量的作用就为零。行政管制力量只有以市场为基础才能更加有效的发挥作用。行政力量什么时候干预,干预的程度如何,以什么方式干预,都必须以市场的现状为参照。如果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或者干脆排斥市场作用,则行政力量使用的度和使用的时机就无法控制。可能力量过大,使调整反馈过头,也许力量不够,难以达到粮食长期平衡的目的。有时可能时机还不成熟时,就过早进行干预,从而影响市场的正常调节:也许时机已经成熟,但是如果没有市场参照,也可能会忽视,从而错过调控的时机。所以行政力量要有效的发挥作用,要恰如其分的弥补市场的缺陷,必须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基础。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