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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09-08  
    徽省人民政府于9月2日印发了《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资信?拥有或者租借100万公斤以上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具有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拥有或者租借5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申请要求是: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到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审查程序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审查事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并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一般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完成审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办法对保持粮食库存量作出具体规定,即粮食收购者在丰年粮食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现有仓容量的30%,歉年冬令春荒期间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现有仓容量的20%。

     办法同时对上下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要求、行政执法内容、粮食收购者跨辖区收购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检查通报机制、社会监督、不具备粮食收购条件的处理、违反保持库存量要求的处理、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已批粮食收购者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时限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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