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务院出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两个文件,同时废除了1998年6月6日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8月5日发布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明确了粮食市场化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放开粮食市场是一个大趋势,2004年国家确定了全面放开粮食市场改革方向,许多粮食主产区主动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今年除了早稻、粳米规定了最低保护价外,至今,小麦、玉米尚还没有确定最低保护价,河南、湖南、陕西等许多主产区相继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粮食价格随行就市,由市场来决定。当市场粮价低于其成本价格时按保护价收购。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确定政策出台的相应的补贴主体;二是粮食保护价出台的时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补贴由间接补贴改为直接补贴,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只是在粮价低于成本价时由不同的调控主体确定保护价,由调控主体补贴其保护价高于市场价的差额。也就是说,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只采取直接补贴形式,或者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保护价格同时并行。就补贴的时机而言,一般采取在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其成本价时,为了保护农民利益,政府适时出台相应的保护价。
二、国有粮油企业主导地位已经发生变化
至今,我国粮油企业经营机制已经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已经形成了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股份制粮食企业、私营粮食企业,以及外资粮食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的所有制结构。即少数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直属储备粮库体系,正在改革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已实现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粮油加工企业、私营粮食企业,以及大量的外资“洋加工企业”,这些种经济成分的粮油企业经营机制,标志着原有的单一的国有粮食经济部门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现在国有粮油企业“主导地位”和“主渠道作用”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由过去的“计划主渠道”变成“市场主渠道”。特别是在县域经济层次更是如此。近几年粮食系统的“两个置换”改革,使许多企业已经还原成为“四自”企业。在有些地方,国有粮油企业占居主导地位,而在一些地方,混合制制的股份制企业占居主导地位。但不管怎样,主导企业应该是由能够起主导作用的企业来承担。 ”
三、国有粮食流通企业改革应加大力度
近几年,粮食流通企业进行了脱胎换骨的改革,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今年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下达后,有些地方放慢了改革的节奏,以国家重提“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地位”为由放慢改革步伐,认为只要提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就会有“大锅饭”,抱着对计划经济的“一丝眷恋”,不愿意彻底进行改革。实际上这只是一丝幻想而已。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在粮食市场化大方向已定的情况下,国有粮食企业应加快改革,绝大多数国有粮食企业应成为多元投资主体的粮食企业,小型国有粮食企业采取改、转、租、卖等形式,迅速成为“四自企业”。
这几年,在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粮食经济部门打破行政区划,按经济区域组建粮食公司和企业集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这种改革仍然不彻底。从全国来看,粮油工业、饲料工业快于粮食商业,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相对落后,但大多数国有员工的“全民所有制身份”已经置换。粮食购销企业具有点多面广、与农户沟通直接的特点,如果粮食工业企业与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有效地配置资源,就可能会形成优势互补。如甘肃桑大叔面业有限公司作为省级龙头企业,与粮站联合,形成“粮食加工厂+购销站+农户+市场”模式,形成粮食产业链条,形成了农工商一体化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具有试点和推广价值。在有些地方远形成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业态的产业化企业集团。
四、重视县域粮食经济的发展
没有县域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成功,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就不算成功。这是因为,县域粮食经济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础和重要环节。长期以来,我们重视粮食流通体制的宏观改革,忽视粮食流通体制的微观基础和微观环节,重视城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忽视乡镇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导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能够深入下去。而县域粮食经济涉及全国2000多个县(市),涉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础,涉及到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只有县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功了,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才能真正成功。笔者认为,有了一个良好的粮食流通体制、良好的粮食企业运营机制,能够战胜粮食“多了”的困惑,也就能够战胜粮食“少了”的烦恼。
随着粮食改革的深入,以上问题是当前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应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