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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粮食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工商部门登记

  作者: 来源: 日期:2004-07-29  
    收购粮食须经工商部门登记,年收购量50吨以下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制定下发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办法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办法指出,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审核资格,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办法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监督检查通报机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把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者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权向收购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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