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对于本地区粮食用量大、价格可能或已经大幅度上涨的小麦、面粉和大米等粮食品种,各地可在加工、批发及零售各环节采取干预方式。对粮食加工企业出厂价格,可根据原粮购进成本,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制度;对粮食批发按进销差率3%以内控制。在规定进销差率的同时,要求完善各种进销凭证和运费票据,以有效的手段控制差率;在出售时可按批零差率5%以内控制,对成品粮零售价格,在必要时可规定最高限价或批零差价。最高限价要根据市场供应总体水平和当地城市居民消费水平、承受能力,合理制定限价水平,以保障市场供应。
据报道称,为适应粮食流通市场价格全面放开,今后省政府不再出台全省有关粮食品种(小麦、稻谷、玉米等主要粮食产品)的统一限价政策,而是按照省物价局、省粮食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只对非常时期粮食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这是为稳定粮食市场价格,避免批发、零售环节过高加价,防止粮食价格实行市场化后出现大幅度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