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二、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规范处理历史财务挂账。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消化本金和支付利息。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
分步处理“老库存”粮食。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符合储备标准的要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排,分步分批销售。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补贴。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部分粮食主产区确因库存粮食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价差亏损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年归还。
做好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各种非主业和闲置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积极扶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可以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审批的额度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购销企业?含军粮供应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面的支出。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结构
根据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的交通方便地区和粮食消费集中的大中城市,国家以国有独资形式直接掌握一批粮食储备库,作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地方也可以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形式直接掌握一批粮食储备企业,作为地方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力量。这部分企业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鼓励军粮供应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实行重组,提高军粮供应能力。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每个县市可以组建一个或几个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粮食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粮食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网点分散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撤并或出售。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大中城市,采取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的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连锁经营企业,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的成品粮食供应需要。积极发展现代粮食物流,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
在全国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提高在国际、国内粮食市场上的影响力,发挥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四、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开展粮食购销和产业化经营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资产结构
六、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七、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八、加强领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