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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秋粮收购政策及价格

  作者: 来源: 日期:2003-01-01  


    为了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明电[2002)23号)精神,本着补偿生产成本并使农民获得适当收益,促进种植结构调整,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原则,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2002年稻谷收购价格及有关收购政策:
    一、定购稻谷收购价格:1、对定购稻谷实行保护价格收购。以宁粳16号粳稻为标准品种,每50公斤收购保护价(三等)为58元。继续实行等级差价,等级差价为三等以上每上一等每50公斤加价2元,每下一等每50公斤减价3元。2、定购任务以外的稻谷由国家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随行就市”的原则进行收购。允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入市收购粮食的用粮单位和经营者按照市场价格入库收购。3、实行优质优价政策。以订单农业等形式购销的优质稻谷的收购价格由供需双方按合同约定协商确定,但价格水平不得低于定购稻谷收购保护价。4、标准品种以外的其它品种的稻谷,在作为定购粮收购时,其收购价格根据其质量和市场需求,本着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种植结构调整的原则,参照定购稻谷收购保护价由交、收双方协商确定。
  二、加强收购管理:1、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国家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坚持按质论价,使用仪器验质定等,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要设立粮食收购价格公示栏,粮食标准样品台,张榜公布收购政策、质量标准和收购程序。2、认真落实定购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定购计划,按农户粮食定购任务通知书规定的数量收购,并规范、准确地填写粮食收购凭证,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扩大定购粮范围和数量。3、各级物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购期间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违反收购政策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保护贫困地区农民利益。针对宁南山区粮食生产获得大丰收和粮食购销已放开的实际情况,为了动员山区广大农民群众克服惜售思想,多卖余粮,增加现金收入,实现增产增收的目标,保证退耕还林草的粮源筹措,宁夏区政府决定对山区小麦实行指导价收购。即在当地小麦市场价的基础上,按农民每交售50公斤小麦提高2元收购价格的标准,确定小麦收购指导价为每50公斤(中等)51元,并实行等级差价。所收购的小麦全部用于退耕还林粮食供应。

          (国家粮油信息中心宁夏区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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