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02年小麦收购价格出台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3-01-01
6月10日,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粮食局、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河南省2002年小麦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计价管[2002]661号,内容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2年夏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电[2002]51号)精神,按照2002年黄淮海地区夏粮收购价格衔接会议衔接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2002年小麦收购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小麦收购保护价格水平。今年小麦收购保护价格的安排,根据粮食省长负责制的有关规定,按照“补偿生产成本,有利顺价销售,合理安排差价,保护农民利益,促进深化改革”的原则合理安排夏粮收购保护价格。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形势的变化,根据当前市场供求状况,2002年夏粮收购保护价格水平在去年的基础上略作下调,三等白麦收购保护价格每50公斤由上年的57元下调到55元。等级差价、品质差价维持现行差价不变,地区差价由两个价区调整为三个价区(具体价格见附表)。与邻省接壤县小麦收购价格,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可以县为单位按照与邻省对等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报省计委、粮食局备案。湖北省小麦收购价格已经放开,与湖北接壤县的小麦收购价格不再进行衔接。
二、要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于农民交售省政府规定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压级压价收购。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保护价时,要随行就市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不得以执行保护价为借口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经批准可以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用粮等企业,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收购保护价。要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收购,也不准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收购不合格粮食而使国家承担损失。物价、粮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产品的结构调整。优质品种小麦收购价格,由粮食企业在不低于保护价基础上,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积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他具有收购资格的用粮企业合理确定优质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发展定单收购,推进农业产业化。对优质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对同一品种也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销售,以便在市场销售中实现优质优价。
四、认真做好粮食供求和价格信息的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各级物价和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供求和市场价格信息的监测、上报工作。面对粮食购销市场化步伐加快、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要进一步健全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努力拓宽监测渠道,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要认真做好对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发布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分析质量,帮助农民和粮食企业正确把握市场形势,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平衡。
附:
河南省2002年小麦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项目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白 麦 |
59 |
57 |
55 |
52 |
49 |
混合麦 |
57 |
55 |
53 |
50 |
47 |
红 麦 |
54 |
52 |
50 |
47 |
44 |
注:1、郑州、安阳、新乡、焦作、鹤壁、濮阳、开封、洛阳、平顶山、三门峡、许昌、漯河、商丘、周口、济源市为一价区,执行表列价格;
2、南阳、驻马店市为二价区,各品种、等级均比表列价格低1元执行;
3、信阳市为三价区,各品种、等级均比表列价格低2元执行。
(国家粮油信息中心河南省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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