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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宠物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生产加工要求

2024-06-2800

1主要主管机构

(一)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SANCO)


是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从农场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的管理;生物和化学风险的管理;残留、食品饲料添加剂、接触材料;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动物健康和福利、动物饲料安全;食品标签;成员国和第三国食品法规的检查和监控;快速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代表欧盟履行国际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务等。

DG-SANCO下属的食品兽医办公室(Food and Veterinary Office, FV0)是实施食品饲料安全管理的直接执行机构。FV0的主要任务是监控成员国和第三国是否遵守欧盟的兽医、植物卫生和食品卫生法律。通过检查确定整个生产链是否符合欧盟食品安全和卫生立法,向利益相关者通报评估的结果,进而提高食品安全和质量,兽医和植物健康部门控制系统的作用。

(二)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

主要职责包括:按照欧委会、欧洲议会和成员国的要求,对食品安全和相关议题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并将此建议作为风险管理决策的基础;对食品问题提出技术建议,以促进与食品链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为监测欧盟整个食品链的安全性,对有关食品的数据及其与任何潜在危害相关的必要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对紧急危害进行识别和早期报警;在关键时刻支持欧洲委员会的工作;对其权限内的所有事宜向公众征求意见。

(三)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SCFCAH)

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主席由欧盟委员会代表担任,帮助EC准备食品相关执行措施(立法),欧盟委员会只有在SCFCAH同意时才能采取相应措施。

2相关法律法规

>条例(EC)No 178/2002一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条例(EC)No 183/2005一饲料卫生要求;
>条例(EC)No 767/2009一饲料投放市场和使用要求;
>条例(EU)No 68/2013--饲料原料目录;
>条例(EC)No 882/2004一为保证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规定的符合声明执行的官方控制措施;
>条例(EC)1831/2003--动物营养用添加剂条例;
>条例(EC)429/200--饲料添加剂申请材料的准备、评估及授权细则条例;>条例(EC)No 1829/2003一转基因食品和饲料;
>条例(EC)No1069/2009:关于非人类食用动物副产品及其制品的卫生规则;
>条例No 142/2011:关于实施条例(EC)No 1069/2009以及指令(EC) 97/78的规定;
>条例(EC)No396/2005一关于动植物源食品和饲料产品内部和表面的农药残留限量;
>指令96/23/EC一关于对活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中某些物质及残留的监控措施;
>指令2002/32/EC一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的管理。


3生产加工要求


(一)加工厂要求

(1)在开始经营之前,将属于其控制的、处于动物副产品及制品生产、运输、操作、加工、贮存、投放市场、分销、使用或废弃的任何阶段的所有企业或工厂告知主管机构。

(2)加工厂注册前须向主管机构提供下述信息
a)其所控制的动物副产品或制品的类别;b)利用动物副产品或制品作为起始原料的操作性质;c)应具有足够的设施确保安全地存放和处理进厂原料;d)应有非露天的场所接收进厂的原料;e)工厂结构便于清洗消毒,地面便于排水;f)应有足够的厕所、更衣室、洗手池供工作人员使用;g)应有适当的有害生物(昆虫、啮齿动物、鸟类等)防控设施;h)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确保测量设备定期校准;i)有适当的容器和运输工具清洗和消毒设施,避免污染风险。

(3)人员卫生控制,防止交又污染a)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穿着合适、干净,必要时穿防护服;b)非清洁区工作人员在换掉工作服和工作鞋或对其进行消毒之前不得进入清洁区;c)非清洁区的设备和机器在清洗消毒之前不得搬入清洁区;d)经营者应制定人员流动的相关程序以监控人员的流动,并描述鞋靴消毒池和车辆消毒池的正确使用。

(4)应具有足够的设施确保按要求处理生产后的动物副产品残余废弃物,或者将这些残余废弃物送往其他处理厂、焚化厂或共同焚化厂处理。

(5)建立、实施并维持对企业或工厂的自查措施以监控对本部分要求的符合性。他们应确保怀疑或发现不符合本部分要求的所有动物副产品或制品不得离开企业或工厂,除非用于废弃。

(6)应有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系统(如果适用)。
(7)同一企业或工厂内不同类别产品分开加工。

(二)加工过程要求

(1)罐装宠物食品①使用Fc值不低于3的热处理方法处理。②动物副产品的处理方式应避免污染风险。③动物副产品应尽快加工。加工后的制品其操作和存放应避免污染风险。④适当时,在动物副产品及制品的加工过程中,动物副产品及制品的每一个部分都应被加热到设定的温度和时间,防止二次污染风险。⑤经营者应定期检查所使用的参数,特别是温度、压力、时间及颗粒大小。适当时通过自动设备进行检査。⑥应制定企业或工厂所有部分的文件化的清洗程序。

(2)非罐装宠物食品①必须经过至少90℃的彻底热处理;或者动物源性成分经过至少90℃的热处理;或者完全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动物源性成分:经过至少90℃的彻底热处理肉或肉制品;已按照要求加工的动物副产品或制品:奶和奶制品,明胶,水解蛋白,蛋制品,胶原质,血液制品,鱼粉、炼制的油脂和鱼油等动物蛋白,磷酸氢钙,磷酸钙或内脏调味料。②热处理后,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不被污染。③产品用新的包装材料包装。

(3)狗咬胶①若狗咬胶由有蹄动物皮、鱼皮制作而成,应经过有效的处理方式,达到消灭致病菌。②若狗咬胶由除有蹄动物皮、鱼皮外动物副产品制作,则应经过至少90℃热处理。③热处理后,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不被污染。④产品用新的包装材料包装。

(4)生宠物食品①产品用新的包装材料包装,密封不泄漏。②储存仓库应经官方许可批准。

(5)宠物食品加工厂用动物内脏调味品①产品用新的或经消毒的包装材料包装,密封不泄漏。②若是散装货物必须置于消毒处理的容器中,密封保存。

(6)宠物食品加工厂用动物副产品深度冷藏。
来源:黄冠胜《宠物食品法规标准要求》宠物食品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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