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政策法规首页 频道列表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2023-08-2400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2.2 检疫对象
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生猪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 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生猪信息是否相符。
5.2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 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 发现病死猪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3.2.3 现场核查待宰生猪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5.3.3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可以急宰。
6.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6.1 体表及头蹄检查
6.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6.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6.1.3 放血后脱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舌骨体,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检查有无肿大、水肿和胶样浸润,切面是否呈砖红色,有无坏死灶(紫、黑、黄)等。
6.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囊尾蚴。
6.2 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等。
6.2.1 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纤维素性渗出物、淤血、出血、坏死等病变。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有无虎斑心和寄生虫、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有无菜花样赘生物等。
6.2.2 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水肿、淤血、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病变。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6.2.3 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6.2.4 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显著肿胀、淤血、颜色变暗、质地变脆、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6.2.5 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形状、色泽,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cm的切口,检查有无增大、水肿、淤血、出血、坏死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6.3 胴体检查
6.3.1 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6.3.2 淋巴结检查。剖开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肿大、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内淋巴结。
6.3.3 腰肌。咬肌检查异常时,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cm左右切口,检查有无囊尾蚴。
6.3.4 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检查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髓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6.4 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脚各30g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有异常的进行镜检。
6.5 复检。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6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结果处理
7.1 生猪屠宰加工场所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生猪的胴体及生皮、原毛、脏器、血液、蹄、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 生猪屠宰加工场所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结果阳性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7.3 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5.3.2.1处理。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来源:农业农村部公报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农业农村部关于饲料的5个现行规章和20余个规范性文件介绍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包含5个饲料方面的现行规章,以及20余个规范性文件。在这20余个规范性文件中,有6个关于《饲料原料目录》及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4个关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以及7个关于饲料中禁用药物的规范性文件等四类。

0评论2024-02-0155

羊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羊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0评论2023-08-2815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0评论2023-08-240

农业农村部:加快制定出台促进我国兽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近日,农业农村部针对关于推进中国兽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经商公安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进行答复。为加快推进兽药产业高质量

0评论2023-07-280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禽及种蛋的产地检疫。2.检疫范围及对象2.1 检疫范围2.1.

0评论2023-07-210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种用家畜及其精液、胚胎的产地检疫。2.检疫范围及对象

0评论2023-07-201

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修订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0评论2023-04-062

农业农村部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问题作出答复
关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问题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我国工业饲料的核心品种之一,直接关系饲料产品品质、养殖场户生产效率和畜

0评论2022-08-196

农业农村部答复有关完善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的建议
6月30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760号建议的答复,回应了关于完善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的建议。答复表示

0评论2022-07-040

我国修法对特定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材料作出相应衔接性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进一步压实有关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2021年10月,农产品质量

0评论2022-06-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