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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2023-07-2500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2.2 检疫对象

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生猪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 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生猪信息是否相符。

5.2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 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 发现病死猪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3.2.3 现场核查待宰生猪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5.3.3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可以急宰。

6.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6.1 体表及头蹄检查

6.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6.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6.1.3 放血后脱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舌骨体,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检查有无肿大、水肿和胶样浸润,切面是否呈砖红色,有无坏死灶(紫、黑、黄)等。

6.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囊尾蚴。

6.2 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等。

6.2.1 心脏。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纤维素性渗出物、淤血、出血、坏死等病变。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有无虎斑心和寄生虫、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有无菜花样赘生物等。

6.2.2 肺脏。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水肿、淤血、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病变。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6.2.3 肝脏。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6.2.4 脾脏。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显著肿胀、淤血、颜色变暗、质地变脆、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6.2.5 胃和肠。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形状、色泽,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cm的切口,检查有无增大、水肿、淤血、出血、坏死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6.3 胴体检查

6.3.1 整体检查。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6.3.2 淋巴结检查。剖开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肿大、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内淋巴结。

6.3.3 腰肌。咬肌检查异常时,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cm左右切口,检查有无囊尾蚴。

6.3.4 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检查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髓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6.4 旋毛虫检查。取左右膈脚各30g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有异常的进行镜检。

6.5 复检。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6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结果处理

7.1 生猪屠宰加工场所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生猪的胴体及生皮、原毛、脏器、血液、蹄、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 生猪屠宰加工场所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结果阳性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7.3 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5.3.2.1处理。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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