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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2023-07-2100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禽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 种禽

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种鸡、种鸭、种番鸭、种鹅等种禽。

2.1.2 种蛋

本规程规定种禽的种蛋。

2.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马立克病、禽痘、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种禽

3.1.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3.1.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3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4 临床检查健康。

3.1.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1.6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禽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隔离观察符合规定。

3.2 种蛋

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3.2.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 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3.1.3〜3.1.5的规定。

3.2.4 收集、消毒记录完整。

4.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4.1.1 种禽

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1 检疫申报单。

4.1.1.2 需要实施检疫种禽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4.1.1.3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1.1.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禽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的《种禽隔离检查证书》(附录2)。

4.1.2 种蛋

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当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4.1.2.1 检疫申报单。

4.1.2.2 需要实施检疫种蛋供体动物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4.1.2.3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1.2.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供体动物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2.5 种蛋收集、消毒记录。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查验材料

4.3.1 种禽

4.3.1.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1.2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确认动物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1.3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4.3.1.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禽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种禽隔离检查证书》。

4.3.1.5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

4.3.2 种蛋

4.3.2.1 按照4.3.1.1〜4.3.1.3 规定查验相关材料。

4.3.2.2 查验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4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还应当开展以下疫病检查。

4.4.1 发现消瘦、头部苍白、腹部增大、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白血病。

4.4.2 发现生长受阻、瘦弱、羽毛发育不良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检测疫病种类

4.5.1.1 种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

4.5.1.2 种鸭、种番鸭: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4.5.1.3 种鹅: 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

4.5.1.4 种蛋:检测其供体动物相关动物疫病。

4.5.2 通过农业农村部评审并公布的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无需开展相应疫病的检测。

5.检疫结果处理

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6.检疫记录

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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