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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后广东集中清理非兽药GSP企业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2-10  
    非兽药GSP企业将被依法取缔 合法兽药GSP企业将得到保护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的要求;广东辖区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所有旧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因持证人不再具备兽药经营条件,无论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均会被收缴注销,凡持旧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也会被按无证经营处理。

    毫无疑问,3月1日一到,各级兽药主管部门必将统一行动,对辖区内的非兽药GSP经营企业(店)进行取缔,依法收缴和注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

    笔者建议发证的兽药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被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非兽药GSP经营企业(店)名单,以文件形式通过网站、报纸等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或更改经营范围。同时要加大打假力度,保护兽药GSP企业的合法权益,对非兽药GSP企业(店)转入地下违法经营兽药的,坚决予以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从重处罚。

    清理取缔非法企业后,对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也是极其必要的。笔者认为,各地兽药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及《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督查辖区内的兽药GSP企业是否仍然符合检查验收标准、是否能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实施兽药GSP补充规定》的规定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对不执行兽药GSP规定,经营假劣兽药、超范围经营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这种规范,可以促进经营企业真正遵守和执行GSP,也可以让南郭先生无法再混饭吃。

    同时,我们也呼吁清理和规范工作要与兽药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相结合。要重点检查兽药生产企业3月1号后,是否还在违规委托非兽药GSP企业代理销售产品,之前已委托销售但仍有库存的产品是否已及时回收。要重点检查兽药使用者是否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是否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如发现从非法渠道采购非法兽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只有这样从多个方面对非兽药GSP企业进行围堵和打击,才能真正达到实施兽药GSP的目的,保证兽药质量和食品安全。

    按照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清理和规范兽药经营行动期间,对新建企业和在停止营业期间进行完善又符合条件,提出兽药GSP验收申请的企业,各级兽药管理部门应予受理并及时按标准进行验收和核发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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