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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畜禽屠宰法律制度的思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07-22  
     畜禽屠宰加工业是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行业,既关系到畜禽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又关系到居民吃肉安全,物价稳定,是事关民生的大问题。目前,应回头审视一下我国屠宰立法情况,根据新的变化,进一步完善畜禽屠宰法律体系,弥补法律空白,提高执法效果,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适应我国全面奔小康的新形势。

    1完善屠宰法律的必要性

    加快畜禽屠宰立法步伐,努力做到畜禽屠宰 有法可依,是当前面临的法治任务。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商务部制定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管理办法》,构建了我国生猪屠宰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及其基本法律制度,在生猪屠宰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整个畜禽屠宰法律体系不够完整、内容不够全面、职责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规定不严等,急需有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更具操作性的《畜禽屠宰法》。

    1.1屠宰法律体系不完善

    畜禽屠宰至今没有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屠宰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由于缺乏畜禽屠宰行业统一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秩序混乱,无序竞争。《条例》只规范了生猪,界定的范围较小,适用面较窄,规范的内容不全,生猪以外的牛羊禽等畜禽,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在肉类食品中,猪肉虽然占大部分,但牛羊禽肉所占比重日趋上升,由5%提高到35%。在某些地区、某些人群,比例就更大些。但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虽然《条例》中规定了生猪以外的畜禽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但地方制定颁布的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位次较低,法律效力较弱,规范性不强,缺乏对畜禽屠宰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有的地方虽然对牛羊定点了,但由于法律不健全,执法人员怕引起行政诉讼,不敢管,不敢罚,出现了只管理,不处罚的现象,管理力度不大,定点屠宰率很低。所以,一些地方牛羊禽屠宰市场比较混乱,私屠滥宰、注水现象非常普遍,肉品卫生质量令人担忧。

    1.2屠宰法规内容不全面

    目前,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法规,对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一些重要的制度,如屠宰企业肉品安全责任保障制度、肉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肉品安全预警制度、肉品安全危机处理制度、肉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肉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等重要内容,尚未纳入法规的调整范围,肉类安全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空白,缺乏肉类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同时,对肉品运输、储存和销售等方面也缺乏必要的规定,给执法监督带来困难。

    1.3检疫检验双轨制问题多

    《条例》只设计了屠宰检疫的权力,而没有设计责任,形成有权无责的现象,给产品质量带来隐患。同时,在同一个屠宰企业、同一条屠宰生产线上,有两支队伍同时检疫检验,形成了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企业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急需用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

    1.4屠宰法律责任不适应

    从打击目前猖獗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条例》对畜禽屠宰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虽然《刑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罪,但规定的原则,涉及到屠宰违法的刑事追究的界限不清,从而多以罚代法,处罚过轻,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法律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也是私屠滥宰、加工病死猪、制售注水肉等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

    1.5影响民族宗教政策的落实

    《条例》只管生猪,牛羊禽不在其内,所以自其颁布之日起,牛羊禽肉消费者,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意见很大。目前,我国有10个省少数民族禁食猪肉,牛羊肉是他们的主要肉食来源,消费量较大。如宁夏自治区全区560万人,年人均吃一只羊。在肉食品质量问题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有人尖锐的提出,为什么国家只管猪肉,不管牛羊肉?应该关心一下少数民族食肉安全的问题。加上人们的消费习惯发生了变化,牛羊禽肉消费比例逐年上升。由此看来,如果对牛羊屠宰长期不立法,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保证少数民族人民的身体健康。

    1.6消费者肉品安全感较差

    尽管国家对食品安全前所未有的重视,对一些违法企业的处理,也前所未有的严厉,公众关注的食品安全公共事件有所减少,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心似乎并没有减少。据《2010-2011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内容显示,近七成人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感到“没有安全感”,最害怕吃到病死牲畜肉,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低下。由于肉品质量的问题,也影响了我国猪肉出口创汇。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都以肉类质量安全问题,将我国的猪肉拒之门外。预示着我国肉类食品安全形势还很严峻,急需通过完善屠宰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企业屠宰经营活动。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畜禽屠宰法律制度不适应强化肉类安全、关注民主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畜禽屠宰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

    2完善屠宰法律的时机和条件

    任何一项立法,都是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所以,立法必须适时进行,超前或滞后都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目前制定《畜禽屠宰法》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以熟。

    2.1国家对食品安全极为重视

    为确保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国务院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领导机构,加大了食品安全整治力度,要求彻查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刑法》专门增加了食品安全渎职罪,引起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助于解决在屠宰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之争,是完善屠宰法律制度的良好时机,为出台畜禽屠宰法创造了条件。

    2.2生猪屠宰法规的实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条例》实施13年来,根据实践又进行了修订,内容更加完善,适用性更强,可操作性更好,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为制定《畜禽屠宰法》奠定了基础。《条例》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机构、组队伍、搞整顿、抓管理,生猪屠宰管理已经步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生猪屠宰秩序明显好转,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实践证明,《条例》还存在许多不足,与客观形势不相适应,急需完善屠宰法律制度,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3地方对畜禽屠宰管理探索了一些新措施

    《条例》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制定了畜禽屠宰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为制定 畜禽屠宰法 创造了条件。《条例》出台后,我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畜禽屠宰秩序的地方法规或规章,探索畜禽屠宰业法制化管理之路,这些立法中,有很多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需要尽快上升为国家法律;有些地方提出了很多完善屠宰法制的建议,为我国制定畜禽屠宰法提供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2.4借鉴发达国家屠宰立法的先进作法

    发达国家具有完善的畜禽屠宰法律制度、先进经验与成熟做法。如美国的《畜禽屠宰法》,英国、日本的《屠宰场法》,欧盟、加拿大的《肉品检验法》,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畜禽屠宰法律,从而保证了政府监管有力、国民能享受到安全、卫生的肉品供应。发达国家虽与我国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文化背景也有差异,但他们在屠宰立法方面的具体经验,对我国加强畜禽屠宰立法、提升肉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应借鉴其优势,结合我国实际,出台《畜禽屠宰法》,对所有拟投放市场销售肉品的屠宰动物,包括猪、牛、羊、禽等,统一实行屠宰许可,严禁私自宰杀。使我国的《畜禽屠宰法》 真正成为一部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法律。

    3完善畜禽屠宰法律的措施

    目前,民生问题已成为我国立法的一个主旋律。畜禽屠宰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面对量大面广的畜禽屠宰经营者,保障肉类安全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有健全的畜禽屠宰法律体系作支撑,与《食品安全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一起,形成动物防疫、屠宰管理、卫生质量监督等互相配套的完整法律体系,以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3.1提高完善屠宰法的认识

    法者,国之重器也。目前,我国有七成人对食品安全状况感到“没有安全感”。其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不健全,执法监管疲软乏力;二是生产者追逐利益,制售病害肉,丧失道德底线。为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单列了食品安全渎职罪。畜禽屠宰法是国家不可缺少的法律,应进一步完善屠宰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全面加强畜禽屠宰立法体系建设,对畜禽屠宰行为实行严格的监管,对违法之徒,执法违法之辈,都有明确的量刑和处罚力度,提高震慑力;通过立法,组建专业管理机构,推进信息化管理,完善产品溯源机制,预防人畜共患病传播;通过立法,建立严格的畜禽屠宰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企业履行产品质量的法律义务,促进我国畜禽屠宰市场秩序显著好转,肉品质量水平稳步提高,肉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3.2加强部门协调

    畜禽屠宰立法涉及方方面面,由于部门利益显著,利益冲突现象严重,给屠宰立法带来了难度。虽然多年来公众多次呼吁尽快出台屠宰法,两会代表多次提出议案,要求颁布屠宰法,行业组织上书建议完善屠宰法律体系,但有关部门都以种种理由予以否定,使畜禽立法至今仍处空白。越是这样,越说明了立法的紧迫性。随着我国食品安全渎职罪的设立,彻查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门争权争利的现象将减少,对出台屠宰法极为有利。应借此机会,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摆脱部门利益之争,做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尽快完善屠宰法律制度,让消费者踏踏实实吃“放心肉”。

    3.3坚持开门立法

    完善屠宰法律制度,不仅能使多年来悬而未解的私屠滥宰问题迎刃而解,也是解决肉品安全隐患的根本所在。坚持法律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让公众参与立法:一是执法者工作在屠宰执法的第一线,最知完善屠宰法律的必要性、紧迫性,他们的反馈意见是立法工作的重要来源。二是应有民众的参与,如召开立法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屠宰立法的意见,使群众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正确反映畜禽屠宰的现实需求。三是要健全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协调制度等,使法律更具稳定性、预见性、可操作性。同时,应对生猪屠宰法规的实施效果、功能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综合评估,为畜禽立法做依据,不断完善法律体系,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

    3.4创新屠宰法内容

    制订屠宰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鼓励做什么、允许做什么、保护什么、惩罚什么,将屠宰法的杠杠划得准。要坚持起点比较高、创意比较新,适用性、操作性比较强的原则,设计屠宰法的内容构架。主要内容应包括畜禽屠宰立法的基本宗旨、原则和价值取向、基本制度、监管体制、屠宰操作、检验和经营、以及肉品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事故处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畜禽屠宰法律,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屠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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