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从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办法》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5类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在这些区域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山东省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要求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山东还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高密度饲养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3类区域划定为控制养殖区。在这一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