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要求,凡在惠州市境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必须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外。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规模养殖,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
《指南》要求,畜禽养殖场应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其中,生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养殖场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生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下的养殖场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01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的养殖场无需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此外,畜禽养殖场须建成配套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及其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并通过县(区)环保部门验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规定建立排污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及环保档案等。
据惠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市生猪存栏量约130万头,其中存栏量500头猪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有250多家,生猪存栏量占31%左右,其余大部分是零散养殖。现有畜禽养殖场只有不到30家办理了环保手续,98%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在建设时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