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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的安全使用与我国对虾产业的发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05-26  
    摘要:对虾产业是我国水产养殖出口型支柱产业之一。对虾的产品质量安全一旦出现问题,便会严重地影响我国对虾产业的发展,甚至会扼杀我国的对虾产业。解决对虾病害的药物防治和确保对虾产品质量已成为我国对虾产业发展的瓶颈之一,也是我国水产工作者不懈努力的目标。本文结合国内外有关渔药在对虾上使用及对虾产品药物残留限量的法律法规,阐述了我国渔药在对虾养殖上的使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渔药安全使用和对虾产业发展的一些相关建议。

     我国是对虾养殖大国。2002年,我国对虾产量就占据了世界首位;2007年,我国养殖对虾产量高达126.79万吨,占全球养殖对虾产量的31.32%;2008年,我国养殖对虾产量占据全球养殖对虾产量的份额更是高达37%。随着对虾产业的迅速发展,病害问题也逐渐凸显,对虾发病率高,渔药用量大己成为对虾养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渔药残留牵系着对虾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对虾产业是一种依赖出口型产业,随着出口量的不断增大,各主要进口国家、组织对我国对虾产品的药残检测也越来越严格。近年来,因为药残导致对虾出口受阻的事件屡见不鲜。

    2001年,因从中国的对虾产品中检出氯霉素,欧盟于2002年先后通过两个决议2001/699/EC和2002/69/EC,对中国进口所有虾产品自动扣留,进行强制批检,后又决定暂停进口我国对虾产品在内的所有动物源性产品。据不完全统计,此事件导致我国对虾产业直接损失3.8亿美元。更严重的是除欧盟外的虾类产品主要进口国美国和日本也纷纷效仿,加大对我国出口水产品(包括对虾产品)检测力度,一时间,我国出口水产品在国际消费者心目中形象大打折扣,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后续影响。2006年日本施行《肯定列表》制度,严查水产品等食品药残事故,我国输日对虾产品因此剧减;2007年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以“中国输美水产品多次被查出潜在危害性残留物质”为由,对我国包括对虾产品在内的5种水产品实行自动查验制,严重增加了我国输美对虾产品成本,降低了我国对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主要进口国上通过设置绿色壁垒来限制我国对虾产品出口,给我国对虾产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带来了新的难题,如何利用我国的优势,解决难题,将是我国对虾产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国内外有关渔药在对虾上使用及对虾产品药物残留限量的法律法规

    

    1.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虾用药主要参照渔药有关规定和标准管理。国内渔药主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5年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2003年版和2006年版以及农业部根据这些法规、标准相继颁布的农业部193号公告、235号公告、278号公告、596公告、627号、784号、850号、910号公告、农业部31号令《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及《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

    (NY5071—2002)等政策进行管理。

    这些政策对我国渔药的生产、销售经营、使用均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兽药典》、《国家兽药标准》和农业部596公告《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以及农业部627号、784号、850号、910号公告中的《渔药地标升国标产品目录》,对我国可使用的渔药种类也做出了规定。根据这些政策,截止至2007年10月10日, 我国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允许使用的国家标准渔药制剂约共有包括消毒类剂、抗微生物药、杀虫驱虫类药、中草药制剂、调节水生动植物代谢或生长的药、环境改良剂、水产用疫苗等七大类产品179个,从2008年起,地标升国标渔药经评审开始正式转为国标渔药,大约有140余种渔药可以成为真正的国标渔药。

    此外农业部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278号公告《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农业部31号令《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则对渔药休药期、水产品渔药残留限量做出了规定。

    而《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则对无公害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渔药的使用做出了规定。其规定了26种无公害水产品养殖中常用渔药名称、使用方法以及休药期等,另外还规定了林丹等32种渔药禁止在水产养殖中使用。

      2.主要对虾产品进口国(组织)对渔药的有关规定

    世界三大对虾产品消费市场是美国、日本和欧盟,其中美国是对虾产品进口第一大国,2006年,美国进口对虾产品超过50万吨。美国对虾药物使用的监管部门主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其依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美国药典》、《用药指导》等法律规定对兽药进行管理。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允许对虾养殖中使用络合铜制剂、醋酸、次氯酸钙、碳酸氢钠、氧化钙、土霉素等少数几种药物‘41。目前美国仅批准了1种杀虫剂,3种抗生素用于水产疾病治疗,并要求不得用于预防。其中用量较大的为土霉素(Oxytetracycline)和奥美普林(Ormetoprim)。

    日本渔药管理政策主要是《药事法》、《阿片法》、《麻醉药品控制法》、《肯定列表》及日本农林水产省每年发布的《日本渔用药物使用指南》‘51。其中每年一报的《日本渔用药物使用指南》对渔药使用的规定最为具体,其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针对不同的水产动物,允许使用的药物也不尽相同,根据最新的第22报(2009年2月25日发布实施),其批准的对虾使用药物仅包括抗菌药盐酸土霉素、恶喹酸2种,以及通用胆汁酸制剂2种、维生素制剂8种和麻醉剂1种。

    目前欧盟国家现行的渔药管理法规主要有:欧盟兽医药品法典(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1/82/EC)、巴黎罗马布鲁塞尔条约(Treaty ofParis 1951,Rome 1957 and Brussels 1965)、欧盟中央注册程序法规(Regulation 2309/93/EC)、欧盟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共同程序

     (Regulation 2377/90/EEC)、监控活动物体内和动物产品中某些物质和残留的措施(欧洲理事会指令96/23/EC)和欧盟饲料添加剂指令(Directive 70/524/EEC)等。欧盟国家养殖品种较单一,主要以鲑科鱼类为主,其在水产养殖中大量使用疫苗预防鱼病,通过疫苗的大量使用来降低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带来的药残问题。

      3.我国与美日欧渔药管理相关政策的差异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美日欧与我国在渔药管理政策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首先,美日欧允许使用的渔药数量较我国少。目前美国仅批准了1种杀虫剂,3种抗生素用于水产疾病治疗;日本水产养殖业较为发达,批准的渔药数量较多,有48种,但是这48种渔药对所使用的对象有较大有限制,大部分只允许在1~2种养殖对象上使用,允许在对虾养殖上使用的药物仅有13种,抗生素类药品只有2种。而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渔药为179个,而且未根据水产养殖品种设定用药范围。当然,我国所允许使用的渔药种类多与我国水产养殖品种多、养殖产量大、养殖面积大、养殖模式多样密切相关,所反映的正是我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的巨大需求。

    其次,美日欧兽药管理体制较我国完善,多头管理情况少[81。美欧水产养殖规模不大,渔药基本归属于兽药进行管理。.美国兽药管理部门主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其它参与兽药管理部门诸如农业部(USDA)、环境保护局(EPA)、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等均只在其辖区内合作或协助FDA开展工作。欧盟负责兽药管理有三个部门,即欧盟委员会常委会、欧洲药品评估机构(EMEA)和欧洲兽药委员会(CVMP),但是前二者主要负责提出行政意见和相关法规起草,主要管理工作仅由欧洲兽药委员会执行‘71。日本水产养殖规模较大,其渔药主管部门是农林水产省。而我国水产养殖规模如此之大,但渔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由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卫生、工商、环保等多个部门直接或间接监管,各部门间缺乏有机有效地协调机制,且无一个部门能够进行统筹管理。

    第三,美日欧渔药使用实施用药处方制,对违规用药处罚颇为严厉。美国渔药使用需遵照1996年颁布的《美国兽药用药诠释法》(AMUDUCA),其中对兽药用药处方制度进行了规定。在欧盟,欧盟兽医药品法典(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1/82/EC)规定“终端用户只能凭处方从执业兽医或者药剂师处取得处方药;非处方药由终端用户直接使用,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兽医使用,终端用户使用处方药必须在执业兽医的指导下进行。日本兽药管理体制大部分来源与美国,但是因其水产养殖规模较大,在渔药使用管理时,日本农林水产省强调渔药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用药记录,用药记录中需包括用药时间(年月日)、用药场所(网箱及池塘编号等)、用药水产动物的种类及数量、使用的药品种类(有效成分或品名)、用量、可起捕上市时间。另外,美日欧对违规用药处罚颇为严厉。如日本规定违反渔药“使用基准”者,可根据“处3年以下的徒刑或罚款2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两者并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4.我国与美日欧水产品药物残留限量比较

    我国规定了20种渔药在水产动物体内的残留限量及32种不得检出的禁用药物。由于我国药物残留标准制订时充分考虑了欧盟的相关标准,故我国渔药残留限量所涉及的渔药种类和残留限量标准大部分与欧盟一致。但仍有10余种药物在水产品上未制定残留限量,如氯苯唑青霉素、双氯青霉素等。美国现今规定了22种渔药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我国相关标准相比,氟苯尼考、阿莫西林的限量值低于我国标准,土霉素、红霉素、磺胺类等药物品种的限量值与我国相关标准一致。另有10余种药物我国尚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日本是现今世界上对水产品药残检测指标最多的国家,其对进口水产品检测十分苛刻。日本2006年开始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出口的水产品进行严格抽查,《肯定列表》规定,在水产品中不得检出的药物有孔雀石绿、呋喃唑酮、呋喃西林等22种,残留限量标准(包括暂定标准)一共有757种,包括了我国现今对虾病害防治过程中的大部分化学渔药。另外根据《肯定列表》,同一种药物在不同水产动物体最大药残限量也不同,如氟苯尼考在鲈形目内最大残留限量为0.03mg/kg,在鲑形目、鳗鲡目等其它鱼类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在贝类、甲壳类动物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

    二、我国渔药在对虾上使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发布的年度《中国水产养殖病害监测报告》有关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对虾疾病总体态势严峻,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近几年来,对虾发病率高于20%,死亡率高于10%的年份不为少见[12-14],2004年对虾年平均发病率高达24.84%,2005年对虾年平均死亡率高达22.67%;因病害所造成的损失用触目惊心来形容绝对是有过之而无不及,2004年我国对虾因病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30.62亿元,占全国水产养殖因病害所造成损失的20.22%,2005年对虾因病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更是高达50.63亿元。而作为我国对虾主产区的广东省,病害情况更为严重,广东省几乎囊括了近几年来的对虾发病率、死亡率、所造成损失等多项最高,以2005年为例,广东省年平均发病率56.39%,其中8月份发病率更是高达81.6%;年均死亡率71.38%,其中8月份更是高达91.20%;2005年仅广东一省对虾因病害所造成直接损失为33.06亿元。

    面对如此严重的病害情况,我国对虾养殖一线在应对,处理病害问题时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乱用、滥用渔药现象仍然常见,导致用药量越来越大,给对虾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1.对虾病毒性疾病种类多,危害大,且尚缺乏高效防治药物,导致许多对虾养殖户“病急乱投医,病急乱用药”。

    相对其它水产动物来说,对虾病毒性疾病种类较多,发病率、死亡率较高,且造成的损失很大。对虾的病毒性疾病主要有对虾白斑症病毒病(White spot syndrome virus disease)、对虾桃拉综合症病毒病(Taura syndrome Virus disease)、肝胰脏细小病毒状病毒病(Hepatopancreaficparovo—like virus disease)和黄头病(Yellow head disease)。其中对虾白斑征病毒病和桃拉综合

    征病毒病危害最大。2005年,因对虾白斑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15.04亿元,因对虾桃拉综合征病毒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12.89亿元;仅此2种病毒病所导致的损失占当年对虾因病害总损失的54.09%。

    而另一方面,对虾病毒性疾病缺乏高效的药物防治手段。在对虾养殖一线发生暴发性病毒病束手无策时,许多养殖户往往“病急乱投医,病急乱用药”,不管是抗生素、消毒剂抑或中草药,不管有效与否,均大量使用,这不仅增加了养殖成本,且容易造成其它病原抗药,耐药性状的发生,还给对虾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

       2.对虾疾病种类多,并发性疾病、继发性疾病层出不穷,给用药防治带来了难度,也增加了药物使用量。

    对虾疾病种类较多,仅2005年就检测到超过27种疾病,包括病毒性、细菌性、藻类、寄生虫类及其它病因疾病,多种病原致病现象愈加普遍。如肖培弘(2005)指出,细小样病毒、细菌性病原、支原体、衣原体以及藻类病害均能加重、加快对虾白斑征病毒病的暴发。并发、继发感染给诊断以及药物防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客观上也增加了对虾药物的使用量。

      3.在对虾疾病药物防治过程中,重治不重防,不注重水质调控。

    根据对虾的免疫特性,在生产中,应做到未雨绸缪,以防为主,才能控制疾病的发生,但是在实际生产中,广大养殖户尚缺乏这个观念,重治不重防,甚至只治不防。对虾属于无脊椎动物,缺乏像高等动物由免疫球蛋白介导的特异性免疫系统,仅具有由血细胞介导的细胞免疫和由血淋巴及免疫相关酶类介导的体液免疫组成的非特异性免疫系统。这使得对虾对不良环境应激性强。已有研究表明,不良水体环境对对虾具有胁迫作用甚至产生急性毒性。彭自然等(2004)研究结果表明,氨氮、亚硝酸盐以及硝酸盐均会对南美白对虾产生亚急性毒性,使南美白对虾生长减缓,存活率降低;当氨氮浓度高于0.787mg/L,硝酸盐氮浓度高于1.91mg/L时,会对南美白对虾产生急性毒性。哈承旭等(2009)研究指出,高pH条件下,中国对虾免疫能力会显著降低,导致存活率显著降低。而且由于对虾养殖过程水温较高,水质更易恶化;一旦水质恶化,就给对虾条件性致病菌致病创造了条件,大量对虾病害起因于此。

    另外对虾对许多渔药的毒性也非常敏感。因此在使用药物治疗病症过程中,毒性大的药药效好也不能用,药性较低的药物往往效果又不佳。如菊酯类、敌百虫等在鱼类养殖上效果较好的常用杀虫剂,在对虾养殖禁止使用。

    因此保持良好的水体环境,降低应激,通过多种途径提升对虾自身免疫能力来达到疾病预防十分具有必要。  ’

    

      4.目前对虾用药所需的基础数据十分匮乏。  

    要保证渔药有效,安全,还需要保证对虾产品质量安全,就必须做到对症下药和安全用药。要做到对症下药,必须具备对虾病原、病因诊断技术,还需要清楚所用药物的药效学数据。但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研究工作较少,仍然存在许多空白,很多对虾病害仍未能确定其病原病因,如对虾偷死症,现在对其病因众说纷纭,但未出现一种有效的防控措施;在已经病原的诊断技术方面,由于虾类病害以病毒和细菌性疾病为主,而能用于基层养殖应用的该方面诊断技术依然缺失,基层诊断大部分仅能凭经验进行猜测;在对虾药物药效学评价方面,因对虾生活于水环境中,大部分药物受到水环境中其它因素的影响,目前国内在评价药效时较片面。如对抗生素药效的影响因素研究较少,国内仅宋晓玲等(2000)在体外测定了水中有机质含量对几种渔药最低抑菌浓度(MIC)和最低杀菌浓度(MBC)影响。大多数免疫刺激剂的评价标准、检测指标难以确定、检测手段还较落后。中草药由于所含成分较多,且许多化学结构不明,其不同的作用可由不同的成分产生,或某一作用是若干成分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关于药效的评价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基本上停留在检测MIC、(MBC)和抑菌浓度指数(FIC)上。

    要保证对虾产品质量安全,还必须做到安全用药,而安全用药的前提是清楚所用药物的代谢机理以及其对对虾、环境的毒性。目前国内仅有房文红、张海珍等研究了恩诺沙星等10种药物(其中有2种为禁用药物)在某些对虾品种内体内的药动学规律,并提出了停药期,有的研究还得出了推荐使用剂量;仅有李聃、王祥凌等对渔用药物代谢酶做出了相关研究,但未有研究涉及对虾体内药物代谢酶。我国对虾药物有逾百种,这些研究相对来说还只是沧海一粟。

    在渔药毒理学方面,我国很多渔药都缺乏严格而较全面的毒理学数据,我国很多渔药都是从兽药、人药、农药上嫁接而来,大部分渔药仅做了急性毒性试验就亟不可待地进入市场,如目前国内仅有余德恭等于上世纪90年代做了高锰酸钾等16种常见药物(其中包括氯霉素、孔雀石绿等6种禁用渔药)对对虾无节幼体变态的影响;刘萍等就甲壳净等6种对虾药物对浮游植物的影响作出了研究,并指出对虾用消毒剂对浮游植物有较强的破坏性‘3 21。批准使用的菊酯类渔药、重金属盐类化合物以及微生态制剂等渔药鲜有特殊毒理、水域生态毒性方面的研究,无法对其进行正确的安全性评价。

     5.渔药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力度不够,基层使用药物不够规范,严重威胁着对虾产品质量安全。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水产养殖用药管理部分职能划归当地渔业主管部门”,但在实际管理中,渔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由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卫生、工商、环保等多个部门直接或间接监管,各部门间缺乏有机有效地协调机制,且无一个部门能够进行统筹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的真空。如在对虾养殖过程中缺乏用药记录,致使渔民盲目或滥用渔药;在销售过程中缺乏对虾市场准入制度,致使不合格对虾产品缺乏可追溯源。

    我国基层从事对虾病害诊断,提供用药处方的往往是各地渔药经销商,这些人员专业文化水平良莠不齐,缺乏科学的虾病诊断与用药的意识,多仅从产品说明书上了解渔药的性能,对虾病病理、渔药药理不甚了解,对渔药使用规范、无公害渔业生产操作规范、休药期等相关的科普知识也知之甚少,导致在对虾养殖过程中凭经验主观臆断虾病,渔药配伍不当,给药途径也不符合规范,用药过量、过频、无针对性滥用渔药以及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些做法均严重威胁着对虾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安全使用渔药对对虾产业发展的思考

    我国是对虾养殖大国,也是对虾出口大国。2002年,欧盟限制进口我国对虾产品,我国当年对虾产品出口量仍达到了13.3万吨;2003年出口金额达8.8亿美元;2005年达10·9亿美兀;2006年对虾产品出口量达27.0万吨,出口金额高达13.4亿美元[34]。目前我国因为国民消费能力以及饮食习惯等方面因素,国内对虾消费市场尚不成熟;对虾出口在我国对虾产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对虾产品药残问题导致我国对虾出口屡屡受阻,给我国对虾产业造成了巨大打击。

    思及几年前的对虾出口药残事件,想必大家只能用“乍暖犹寒”来形容,2002年的痛至今仍然难以忘怀。但是如果不彻底解决对虾的药残隐患,类似事件必然还会发生。要彻底解决对虾药残问题,任重道远,针对目前对虾药物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渔药安全使用,促进对虾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大力开展对虾病害、对虾药物方面研究

    (1)大力开展对虾疾病病原学,尤其要针对危害大的疑难病病原、病因以及流行规律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加大力度开发对虾暴发性疾病病原快速诊断技术,尤其是几种危害大的病毒的快速诊断技术。对虾病毒性疾病防控过程中,对病毒携带对虾的控制极为重要,研发出特异性强,假阳性、假阴性率低的白斑病毒、桃拉病毒的快速检测技术,从而可以防止带毒苗种进入生产领域,也可以对确诊后的患病个体及时进行隔离处理,对于提高对虾病毒性疾病的防控效率将起到重要作用。

    (2)大力开展对虾药物药理与毒理方面的研究

    针对对虾药效和药代方面存在的空白,加大对虾药物药效评价系统的研究,加大常用对虾药物在对虾体内代谢、残留规律的研究,加大对虾自身药物代谢酶、对虾药物与受体间关系的研究。

    通过渔药在对虾体内代谢、残留规律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到渔药使用后的休药期及其它药动学参数,而了解药物代谢酶相关参数对于保证药物安全有效的使用,临床合理用药,避免药物不良反应和个体化给药方案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

    另一方面,需加大渔药对对虾免疫抑制、生态毒性等方面毒理学研究。目前诸如微生态制剂之类的对虾药物尚无相关标准,造成微生态制剂质量良莠不齐,很多连是否具有毒性都不清楚,急需药理和毒性相关研究数据,来制订相关标准,完善其管理,防止药害、毒害甚至生物安全事件的发生。

    (3)加强新型对虾药物的研究

    加强新型对虾药物的研究,因从两个部分进行,一是加强对虾禁用药物替代药物的研究,如在对虾苗种繁育过程中遇到链壶菌、离壶菌和海壶菌病时,从前往往使用孔雀石绿进行防治,在孔雀石绿被禁用后,一直未能找到较好的替代药物,使得许多育苗场仍然铤而走险使用禁药,造成孔雀石绿等禁药屡禁不止。二是针对对虾的免疫特质加强新型绿色渔药的研制,对虾属于甲壳动物,缺乏特异性免疫系统,仅具有非特异性免疫系统,面对病毒性流行病,无法像鱼类等脊椎动物那样通过注射疫苗产生特异性免疫应答来达到抗病的目的。所以对虾药物因着眼于如何提高对虾的非特异性免疫能力。目前主要有三类提高对虾非特异性免疫能力的药物。

    第一类是“对虾疫苗”。“对虾疫苗”的作用机理是通过将抗原或者抗原基因导入对虾体内,前者直接诱导对虾体内非特异性免疫血细胞、多种相关酶类的数量和活性增加,后者通过在对虾体内产生抗原,后诱导对虾增强其非特异性免疫能力,来达到抗病,提高免疫保护率的目的。目前研究较多的是对虾弧菌疫苗,陶宝华等(2000)通过注射副溶血弧菌灭活疫苗可使斑节对虾和中国对虾的免疫保护率分别为50%和60%[36];曹建香等(2004)应用溶藻弧菌疫苗饲喂南美白对虾,以1.0×109疫苗细胞/g饲料浓度投饲时,南美白对虾的免疫保护率高达66.7%。国内目前只有魏克强等(2005、2006)、许梓荣(2005)对虾类白斑综合征病毒疫苗进行了研究,免疫对象为克氏原螯虾。但据报道,美国现己研制出桃拉综合征病毒疫苗。

    第二类为免疫增强剂,免疫增强剂是指能够通过提高机体的非特异性免疫功能来增强其抗应激和对病原体的抵抗能力的一类物质。在对虾广泛应用的免疫增强剂主要有免疫多糖类(如壳聚糖、肽聚糖、葡聚糖等)和生物活性物质(如谷胱甘肽)等。谭北平等在饵料中添加来源于啤酒酵母的p一葡聚糖饲喂凡纳滨对虾60 d后,通过注射对虾白斑病毒进行攻毒试验,结果对照组的累积死亡率显著高于β-葡聚糖试验组,3个β一葡聚糖实验组的免疫保护率为75%.80%[411。

    已有研究表明,免疫增强剂必须以适宜的剂量在合适的时机施用才能有效增强对虾机体非特异性免疫能力,长时期口服使用免疫增强剂,反而会降低免疫应答反应。此外免疫增强剂还存在机理不清,成本过高等问题,在生产应用之前需要做进一步研究。

    第三类为微生态制剂,对虾对不良水质应激性强,利用微生态制剂调节水质,具有环保、高效等优点。已有大量研究表明,微生态制剂(如:光合细菌、芽孢杆菌、乳杆菌、酵母菌、蛭弧菌等)能显著降低水体中氨氮、亚硝酸盐等对对虾有胁迫作用的环境因子,防止水体老化;另外微生态制剂中的益生菌能在对虾养殖水体中形成优势菌群,通过竞争营养物质以及分泌胞外产物抑制病原微生物生长,有的益生菌甚至能直接吞噬病原菌(如蛭弧菌)从而达到防病的目的。但我国渔用微生态制剂研究多着眼于应用效果方面,缺乏系统性和深层次的研究。目前我国渔用微生态制剂缺乏菌种保藏、菌种稳定性、制剂剂型方面研究,没有针对不同水质使用的微生态制剂,更没有对虾专用微生态制剂。此外,我国渔用微生态制剂所选菌株种类较少,还有许多微生物种类具有应用前景,如可以借用对虾疫苗的作用机理,利用弱毒病原株对对虾进行免疫;另外目前渔用微生态制剂尚未涉及真菌类,真菌中有大量益生菌,已有报道证明诸如木霉菌属真菌能较好地防治植物真菌疾病,真菌比细菌具有更好的环境适应性,营养物质竞争能力也相对较强,将更容易形成优势种,起到更好的作用。

    

    2.逐步完善渔药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对虾药残可溯源制。

    我国是水产养殖第一大国,渔药无论在生产还是销售、使用方面,均与兽药存在较大差异,故完善渔药监管制度的第一步应是将渔药监管从兽药监管中独立出来,使渔药生产、销售、使用实现统一监管。

    我国须加快执业渔医制度、渔药用药处方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农业部水产养殖用药新模式实施,养殖用药实行“三制”:水产养殖用药经营登记制、水产养殖用药处方制和水产养殖“三项记录”制(水产养殖“三项记录”指的是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产品标签)。

    制订对虾安全用药规范,建立对虾安全用药示范基地。我国对虾行业专项已开始逐步实施此项措施,在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己编写《对虾健康养殖技术手册》、《对虾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手册》及《对虾安全用药技术体系》等对虾安全用药规范材料,并在江浙沪粤等地建立多处对虾安全用药示范基地。通过对虾安全用药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辐射带动主要对虾养殖区安全用药。

    四、结语

    我国是世界对虾养殖第一大国,但不是世界对虾出口第一大国。近几年来,我国对虾出口频繁受阻,原因很多,因安全用药意识淡薄引起药物残留往往成为出口受阻的导火索。对虾作为一种出口型产品,对虾药物的安全使用与对虾产品质量安全息息相关,安全用药势在必行。只有我国政府、产业相关企业、广大养殖人员互相协调,加强配合,才能确保我国对虾产品的质量安全,才能实现对虾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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