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而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须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使用方法与停药期等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等内容。
此外,乳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还要载明生鲜乳生产、销售情况。养蜂场要建立养蜂档案,蜂产品出售时应加贴蜂产品标识。
浙江省政府指出,饲养种畜及乳畜的养殖场要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来源、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种禽调运时分别在个体养殖档案和群体系谱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并随同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