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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颁布新规 牛、羊、鸡也要实行定点屠宰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04-01  
     东北新闻网3月31日讯 (记者 牛鑫 钱文胜)记者从辽宁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首次将牛、羊、鸡等的屠宰活动以法规形式纳入管理范围,对畜禽屠宰加工活动进行全面监管,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确保全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牛、羊等畜禽屠宰是监管“盲点” 猪、牛、羊、鸡等畜禽肉类产品一直是群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品,畜禽产品的卫生和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在我省,除生猪之外,牛、羊、鸡产品也是目前生产量和消费量相对比较大的畜禽产品,据有关部门统计,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牛羊肉7公斤左右,鸡5公斤左右,其他畜禽产品消费量相对较低,因此,保证牛、羊、鸡产品的质量尤为重要。 一段时间以来,畜禽肉品质量安全保障度低,消费不安全,人民群众不满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仅对生猪屠宰行为进行了规范,由于缺乏对牛、羊、鸡等畜禽屠宰管理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的法律法规支撑,生猪以外的畜禽屠宰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畜禽屠宰监管长期处于行政许可和打击私屠滥宰方面手段不强,力度不够的状态。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副主任乔军介绍说,近年来我省猪、牛、羊、鸡屠宰秩序正在逐步好转,但由于我省牛羊等畜禽屠宰业的起点较低,屠宰管理缺乏强有力的法规支撑,屠宰技术及肉品的精深加工都比较落后,制约了屠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畜牧业的快速发展。 对牛、羊、鸡实行定点屠宰   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是全省规范畜禽屠宰活动,强化监督管理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将牛、羊、鸡的屠宰活动以法规形式纳入管理范围,加强畜禽屠宰加工活动进行全面监管,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 乔军副主任介绍说,从外省市的经验看,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于打击私屠滥宰,防范注水肉、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上市肉品质量卫生安全,提升肉类加工水平,培育知名品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此次《条例》的制定,在规划、准入、退出、监督等方面也是借鉴了这一管理制度。《条例》延续着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理念,又有着明确的自身地方特色。 乔军说,在规划方面,规定省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设置规划,将适度集中也作为牛、羊、鸡设置规划的重要原则之一,同时明确要求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厂、点具体设置方案,明确设置方案包括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畜禽产品的销售区域等内容。 在审批权限上,参照生猪屠宰管理的规定,将审批权限明确给市级人民政府,在屠宰厂、点的条件要求上,着重强调了要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时规定了小型屠宰点应当具备的条件。 在退出机制方面,《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点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使定点厂、点有进有出。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进行了规定,限定了其流通范围。 多部门把口监管链条 《条例》还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了商业、卫生、畜牧兽医、工商、质监、公安、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屠宰、肉品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分兵把口的监管链条;强化了执法手段,明确规定商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规范要求,授权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健全了社会监督体系,明确商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对经查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必须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实施屠宰加工,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且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实施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并与屠宰同步进行,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对出厂的畜禽产品实行"两章两证"管理等。 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并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销售时应当明示,防止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现象的发生。 此外,《条例》还规定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完善的规章体系将引导畜禽屠宰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优化行业结构,保护环境,整合资源,向集结式、规模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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