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从三个方面加强了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一是明确了准入原则、条件和程序。《条例》从水源条件、屠宰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技术人员、污染防治措施、无害化处理、防疫条件等八方面明确了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例》还明确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二是规范屠宰行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按照统一的操作规程进行,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技术和动物福利要求;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和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对病害畜禽及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屠宰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必须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不得对畜禽及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也不得屠宰注水或其他物质的畜禽;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未及时出厂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等。三是加强信息监管。《条例》要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及时报送屠宰、销售和停业、歇业等相关信息;要如实记录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一旦发现所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实施无害化处理。
《条例》加大了对私屠乱宰等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从事私屠乱宰等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最多处2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