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发行就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发出通知,明确了今年将继续在东北地区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今年玉米(国标三等,下同)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辽宁0.76元/斤、吉林0.75元/斤、黑龙江0.74元/斤。大豆(国标三等,下同)临时收储价格为1.87元/斤。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
通知说,东北各省区人民政府要选择当地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统计规范的大豆压榨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积极入市,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2009年新产大豆,自行组织加工和销售,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根据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加工能力和实际收购、加工数量,以及东北地区中央储备大豆实际轮换收购情况,给予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和中储粮总公司一次性费用补贴0.08元/斤。补贴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
通知提出,南方饲料消费大省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抓住东北产区玉米集中上市粮源充裕的有利时机,积极组织本地地方储备粮公司和饲料企业到东北产区采购玉米,充实地方储备和企业库存,确保本地饲料粮供应。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16省(区、市)的地方储备粮公司和饲料加工企业,要在本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统一委托本地一家企业到东北地区收购2009年新产玉米。对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在东北地区按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格收购,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运到本省(区、市)的玉米,中央财政将根据实际到货数量(折合标准水份)给予0.035元/斤的一次性费用补贴。
通知指出,2009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中央财政继续对关内企业采购2009年新产粳稻(粳米)入关给予运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2008年标准的50%执行,补贴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含1日,开始发运)~2010年4月30日(含30日,到达本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