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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严厉惩治畜禽注水现象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09-24  
     9月22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不同违法主体处罚轻重不同,成为此次审议稿的看点。

    条例草案首次审议稿对未按要求运输的并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对运输畜禽产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产品以次充好的处罚规定,种猪和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无皮鲜、冻片猪肉,违者处货值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对于注水肉,条例草案首次审议稿曾规定,屠宰厂对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将面临货值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而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往畜类产品注水,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往禽类产品注水,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有注水行为,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了建立举报制度的内容,要求县级以上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实的,要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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